《反垄断法》对国企既保护又规制

2008-8-14 15:4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据统计,中国企业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 《反垄断法》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且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给以保护,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行业老大,在 《反垄断法》面前依旧享有特权?
观点:
《反垄断法》对国企既保护又规制
□ 盛杰民
    行政垄断和垄断一样,是中性词。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垄断行为统统都应反对,国家垄断也是一种行为,就不该反对。国家适度的依照法律法规、依照经济规律对竞争的限制也是不反对的,反的只是滥用行政权力、阻碍竞争。
    国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竞争有两种规制方法:一种是促进竞争,引进竞争机制,使各行各业都处在一种竞争的环境中,那就要靠《反垄断法》来解决了。另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又分为两种:一就是防止资源的浪费,防止过度竞争,比如公共企业的设置投资大,不可能充分竞争,也不应该充分竞争,别的国家也是这样,只能在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行业的附加值的增加,规模效应的发展,逐步放弃自然垄断。当然,我们也只是在网络的基础设置上垄断,在经营方面不断引进竞争机制。还有一种限制竞争是不应该的,就是出于部门利益或是个人利益的一些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所以,国家的这两种权力的行使不能一下都称为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国有企业说应该是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应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国企现有的基础上如何培育全球竞争力是当务之急,《反垄断法》对国企没有障碍,甚至鼓励他们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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