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通胀 应提高物价调控能力

2008-8-13 14:0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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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物价涨幅一直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7月份PPI涨幅创下了12年新高,而CPI涨幅也仍然大大高于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应当说,政府部门对物价问题十分重视,一年多来为稳定物价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就包括部分实行政府限价和政府定价,收到了不少效果。不过,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博士、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马志毅在与记者交流时认为,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还应进一步提高。 
  事实上,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历来就是政府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久前,鉴于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公布、施行了《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以加大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力度。
  应当说,政府调控物价的措施对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人们也开始对这些措施的局限性产生疑问。马志毅认为,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调控手段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会“失灵”。
  他认为,政府定价目前还缺乏科学性。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如何利用科学的方法设定合理的价格标准,以正确控制个别成本;如何制定合理的利润率,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那么,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定价体系呢?马志毅建议,首要的是应确立规范、科学的定价方法。我们的定价机制,应当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定价方法本身要有可操作性,简便易行。由于价格的制定涉及多学科的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因此可成立一个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定价小组,按照一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拟订几个定价方案,供决策机关参考。
  应实行灵活的定价方式。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环节、不同时间、不同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价格,以形成合理的差价体系,使得价格能够较好地反映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差异、供求差异。
  应实行激励性定价方式,以鼓励生产经营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目前,企业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降低成本,下次调价时,新的成本水平又成为新的调价基准,而且调价期越短,企业因此获得的利润就越少。这样,企业也就失去了降低成本的动力。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就要有一系列灵活的定价方式,使得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因降低成本带来的额外利润。
  应加强立法,明确政府定价部门的法律地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定价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品种和管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政府定价的原则、程序、依据,公开定价信息和定价结果;及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和消费者公布政府定价的审批条件、内容、时限和责任。
  应完善政府定价听证制度。首先,根据《价格法》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颁布听证目录,将重要商品价格和公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纳入听证范围。其次,建立遴选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外,应更多地吸收消费者参与听证;要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政府价格决策中的作用。再次,对经营者提供的听证材料,特别是成本材料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性,提高政府听证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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