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为何增收不增利?

2008-7-21 14:5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07年,销售收入增长近一倍,净利润仅增长16%?原来是收入确认政策过于激进夸大了收入金额,造就了一场“虚假”增长 
  2008年4月24日,飞马国际(002210,股吧)(002210)公布2007年度报告。在董事会报告中,飞马国际如此描述其2007年度经营情况:“在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报告期内,营业总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长98.15%,营业利润同比同期增长16.30%,净利润同比增长16.10%。”
  然而,上述描述却反映了一个事实:飞马国际2007年增收不增利。这是为何?
 收入确认政策可疑 
  飞马国际主要从事综合物流服务、贸易执行服务和塑胶物流园经营;2007年,此三块业务收入分别为2.45亿元、3.08亿元和3711万元;分别同比上年增长25.34%、476.94%和54.14%(如表1)。由表1可知,对飞马国际营收贡献最大的是贸易执行服务。
  何为贸易执行服务呢?在飞马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定义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由本公司先行“形式买断”供应商产品,通过本公司自身的物流网络将货物配送到供应商指定的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经销商、代理商按预先约定的采购数量付款提货的综合物流服务。
  该服务融合了资金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商务订单服务,真正实现了四流合一。在该项服务中,本公司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而非实际的贸易参与方。在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下,本公司按厂家或供应商指令,先行从厂家或供应商处付款提货,进入本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区域分拨仓库,然后厂家指定其经销商至本公司仓库提货或由本公司组织物流配送,从而执行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到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执行功能。
  贸易执行服务的特点是:1.为生产厂商解决了资金回笼和仓库储存问题;2.在经销商因资金或储存条件的限制,难以全部购买需要的数量,而供应商又不愿意代客户压库或赊销情况下,这种服务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经销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付款提货,摆脱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供应商也不再为货物储存和销售货款回收问题头疼,专注发展自己的销售渠道,培养自己的经销商。
  在提到如何控制贸易执行服务的风险时,飞马国际第一条措施是:规避产品的市场风险制度,即公司在贸易执行过程中,虽然“买断”供应商产品,但不承担跌价和库存等风险。遇有经销商或贸易商未按合同约定提货情形,产品供应商须按合同约定的规定时限内回购原产品。由此可知,贸易执行业务其实是一种“代销”业务。
  那么,飞马国际如何确认贸易执行服务收入呢?在2007年年报附注4(21)中,飞马国际将贸易执行服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描述为:已将贸易执行标的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执行对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执行标的实施控制,与贸易执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为确认贸易执行收入的实现。
  公司按照从执行对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代销业务分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和“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的采购与销售无异。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
  由于飞马国际并不承担产品跌价和库存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飞马国际跟大多数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存在的差异可能就是为供货商提供了融资服务。
  这可以从飞马国际贸易执行1.77%的极低的毛利率也可以看出些许端倪。飞马国际所谓的贸易执行服务,其实应该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如果飞马国际按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处理,那么2007年贸易执行服务的收入就不应该是3.08亿元,而是贸易执行服务收入减去成本的差额5455万元,总营收不应是同比增长98.15%,而只是增长10.86%。
  2007年,飞马国际应收款项合计增长了325.16%,增长金额为1.8亿元。结合上述收入资料,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其应收款项的增加可能主要是由贸易执行服务收入的扩展所引起的。飞马国际对其预付账款巨幅增长的解释,可为此判断提供佐证,飞马国际称:“预付款项2007年末余额比2006年末余额增长403.37%,主要是公司贸易执行业务发展,从区域向全国、从化工行业向多行业拓展所致。”
  那么,下一个问题是,贸易执行服务是一个前景良好的业务吗?即使不考虑贸易执行服务引起的应收账款的增加,只考虑预付账款垫付的6000万左右资金,那么,贸易执行服务5455万元收益其实也仅比银行正常融资的收益高一点而已,甚至还赶不上民间的融资收益。
  按利率10%计算,预付账款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应当在600万元左右,比贸易执行服务收益还要高(当然,因没有资料不能考虑全年平均数,这里仅以期末数计算,可能会略有偏颇)。 
    纳税谜团
  有财务专家写就的《飞马国际危情》一文中,提到飞马国际偷漏税上市疑云。其实,在飞马国际2007年度报告中,也依然存在纳税谜团。在2007年财报的财务报表附注5. 税项中,飞马国际披露如下:“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在深圳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东莞飞马、华南塑胶城在东莞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3%;上海合冠、合冠仓储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苏州合冠在苏州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3%。
  根据国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本公司在所得税法实施过渡期内按上述政策执行,2008年执行18%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司所属子公司2008年所得税率均为25%。
  2.营业税。交通运输业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综合物流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综合物流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
  3.增值税。本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其中:商品销项税率为17%。购买商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堤围费。本公司的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1%,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东莞飞马、华南塑胶城的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上海合冠、合冠仓储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堤围费为流转税的1%;苏州合冠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4%。 2007年飞马国际纳税额详情如表2。
  针对上述陈述,我们认为其疑点首先体现在增值税上。根据教育费附加,可以推算出飞马国际流转税=教育费附加151405.89/税率3%=5046863.00元,则扣除营业税5028159.93元以后,其他流转税额(在该公司指的就是当期现金缴纳的增值税)只为18703.07元。
  那么该增值税数据是否合理呢?飞马国际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应该主要是贸易执行服务(综合物流服务、园区服务适用营业税)。根据年度报告显示,飞马国际贸易执行服务的营业收入为308393708.80元,营业成本为302938741.76元,则飞马国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426930.50元,进项税额为51499586.10元,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差为927344.40元。
  2006年底,飞马国际存货为9329401.59元,按17%增值税率计算,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85998.27元,与注释18中的175万大致差不多;2007年底,飞马国际存货增加了5764796.06元,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应应当增加980015.3元。
  据此推算,期末增值税应纳税额=期初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040.73)+本期增加的销项税额(52426930.50)-本期增加的进项税额(51499586.10+980015.30)=-1802711.63元。
  上述推算数据与注释中的9769547.73,差了将近800万元。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差额呢?难道是由于预付账款采购引起?根据预付款项增加情况初步测算,如果全部预付款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左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不知道飞马国际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飞马国际2007年期末应缴税费及现金支付的税费也存在疑团。如果暂时不考虑增值税,则飞马国际2007年度的应缴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5394598.55元+当期所得税费用8321632.13元=13716230.68元。
  根据飞马国际现金流量表,现金支付的税费为24390646.54元,根据公式“期末应缴税费=期初应缴税费15689434.63元+本期应缴税费13716230.68-本期现金支付的税费24390646.54”,可以计算出期末应缴税费为5015018.77元。如果考虑增值税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的因素(9769547.73元-1750040.73元=8019507元),则期末应缴税费应当为-3004488.23元,而不是-1926512.03元。难道是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支付的税费数据有误?
  虽然飞马国际在注释中没有列示支付的税费的详细资料,不过我们可以根据注释予以还原,如表3所示。但结果显示,该计算结果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支付的税金有1126490.19 元差异。这究竟是为何呢?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