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改中的邮政专营权

2008-7-16 12:4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国家邮政局于1999年成立了邮政法修改工作小组。
    2001年10月10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致函国务院各部委及相关直属机构 (共43个单位),征求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各部委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和研究讨论,并在进一步听取国家邮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对 《邮政法》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 《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五稿在各方期待中出台,规定“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不过,第五稿规定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同时对民营快递公司注册资金作出限定:市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省级500万元以上、跨省经营1000万元以上。消息一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邮政 “变法”中各方博弈力量正式登场。
    2004年6月, 《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六稿出台,规定 “350克以下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专营”。但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进邮政的专营范围之内,业内人士称,第6稿实际上是扩大了邮政的专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限定注册资本降到了市级50万元以上、省级100万元以上和跨省经营500万元以上。
    2006年2月, 《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七稿出台。第七稿继续以350克作为邮政专营范围,而且也包括了商务信函。除此之外,遭到普遍抗议的 “普遍服务基金”仍没被删去。 “第七稿”还规定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包裹等业务,需要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
    2006年8月, 《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八稿出台,规定 “150克以下的信件属于邮政的专营范围”。同时,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也被列为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这意味着此次《邮政法》制定的利益涉及方已不仅仅是民营快递企业,物流和货运公司的业务也牵涉其中。
    2007年5月, 《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出台,其中有关邮政专营的条款空缺,理由是因各方面的争议很大,这部分内容 “待研究”。业内人士发现,和第八稿相比,第九稿除了邮政专营范围所给出的措辞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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