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新瓶装啥酒?

2008-7-16 12:4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 宋馥李
    《邮政法》1986年开始实施,1998年开始着手修改,历经数次修改和争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邮政法》(草案)第十稿日前浮出。
    一位曾对 《邮政法》修订热切关注的大型非邮政国有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邮政法》6年的曲折修改之路,让他磨出了 “平常心”——现在更多是一些平静的期待。
专营权留想像空间
    在邮政专营权问题上,邮政与非邮政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跌宕起伏。信件专营权从500克以下专营到350克以下专营,再到150克以下专营,争议一直不断。
    与 《邮政法》 (草案)第九稿一脉相承, “待解决”成为了第十稿关于专营权的基本语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信件寄递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
    这次,屡次成为争议焦点的专营权重量分界,没有在新稿中出现。“待解决”背后巨大的语义空白,衍生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思路。
    一种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让专营范围有充分商量的余地和弹性的核定区间,能暂时规避争议最大的问题,及早促成法律出台。
    另一种则是在众多非邮政快递企业看来,专营范围如果不能在 《邮政法》上明确,国家邮政局将成为专营范围的裁定者,非邮政快递企业虽然暂时得以喘息,但专营范围悬而未决的专营核定,犹如悬于颈上的刀,更令人不安。
对行政许可的困惑
    对快递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在过去的一年中,屡次出现在快递业的论坛和研讨会上,拓宽快递业行业准入备受关注。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 《邮政法》(草案)第十稿中规定,快递企业的合并、分立,都要经过原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机构批准。
    “为什么要把简单的事情做复杂呢?”一位大型民营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异议, “我们在全国的网络分部已经有1000多个了,如果按照 《邮政法》第十稿的规定,我们要重新向主管部门备案1000多次。在中国民营快递市场,网络加盟极其普遍,快递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非常频繁。”
    “对于外资快递企业来说,今后要历经商务部批、国家邮政局批、工商部门注册,似乎不妥。”一位外资快递企业的负责人说。
    不过,在弱小、散滥的快递市场,行政许可对于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中国快递资讯网首席顾问徐勇告诉记者,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总体上来说是 “利大于弊”的。
    据悉,在快递企业的设立上,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申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申请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但困惑依然存在。申通快递北京分公司经理麻洪根说,如果某快递公司在北京注册,其业务发展需要,将在廊坊市设立分部进行投递。那么,根据该条款,公司将不得不重新注册至100万元。事实上,快递网络的拓展并不依行政区划而变,快递需求并不以行政区划为界限。
    根据这个条款,北京到天津、河北就是跨省,上海与苏州、杭州也是跨省,但在快递业务的发展中,这几个区域往往是作为一个区域市场来统筹的。
    刘建新认为,快递属于竞争性的市场化业务,并且已在我国形成了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但是在市场准入方面,第十稿规定对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有违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一位快递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2004年以来,按照入世承诺,商务部修改后的相关法规取消了对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行政审批 (许可)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在今天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特别是要求优先发展包括快递业在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大环境下,快递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令众多非邮政快递业界人士不解。
概念背后的利益博弈
    什么是信件?什么又是商业信函?在专营权范围的利益争夺中,商业信函与信件的界定,往往直接关系到民营快递企业的生存,历来争议巨大。对这些概念的各自表述,潜藏着各方对市场利益的诉求。
    据了解,在第十稿中,信件定义为信函和明信片。而信函是指以缄封形式按名址寄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信息载体。
    “以 ‘信息载体’来定义信件过于宽泛,商业合同、门票、各类单证等是否也在此列呢?”一位外资快递企业的负责人说。
    某位国内民营快递公司负责人称,50克以下的商业信函占据其业务量的近50%。对于同城快递企业来说,商业信函占据的比例就更高了,有的达到70%。一旦这样的定义被确立,在同城快递市场上,容量客观的商业信函就被囊括到这个概念中。到那时,即使专营范围再小,也会对民营快递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在2003年的 《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中,曾规定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但这一规定在之后的邮政法修订稿中不再提及。
    业内人士指出,对快递行业基本概念的定义,可能影响该法内容的科学界定和今后实施的可行性。
    非邮政快递企业的车辆通行问题,也是一大遗憾。自国家邮政局并入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之后,在非邮政快递企业看来,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消息。作为行业的老大难问题,城市快递车辆的通行问题,有望提上议事日程。不过,令人遗憾的是, 《邮政法》第十稿没有给出指导性意见。
分业经营待明确
    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邮政企业早已开始从普遍服务业务中分化市场竞争性物流企业,如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中邮物流公司等,但在过去邮政系统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人、财、物 “大锅饭”体制下,实行分业经营的改革确实存在着体制上的困难。
    但当邮政企业把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混成一锅, “普遍服务”的成本收益难以被单独衡量。邮政的亏损,究竟多少是因为普遍服务,多少是因为管理不善,区分不出来。如果监督和衡量不到位,天长日久难免积习成弊。
    7月8日,国家邮政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刊登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时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部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后即将颁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是一部专门规范快递服务的法规。
    分业经营,或许就此迈出坚实的步伐。
    按照程序,如果不出现意外,《邮政法》草案将在8月份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但据业内人士透露, 《邮政法》的争论还将持续下去,或许新的修改稿已在酝酿。
    有关专家建议, 《邮政法》修改草案应当落实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国有服务业企业 “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要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实行分业经营的规定。通过立法将邮政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履行宪法赋予的国家保障公民基本的通信服务和通信秘密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些邮政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国家财政补贴。另一类是从事竞争性业务如快递、物流、银行、保险等的邮政其他企业,他们都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市场化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市场体制,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给第一类邮政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国家财政补贴。第二类邮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和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实行相同的政策。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加快改革步伐,落实国务院实行分业经营的规定,而且应当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期限。只有这样,政府管理部门才可以处于超脱地位,客观公正地维护邮政市场的竞争环境,才能有利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快递服务业两方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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