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轻型柴油车延缓一年施行国Ⅲ

2008-7-12 13:3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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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枭冬
    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规定,轻型柴油车将延缓一年时间施行国Ⅲ排放标准。
    《通知》中称,自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也将全部撤销以上只符合国Ⅱ标准的车型公告;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 质 量 不 超 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必须加装车载诊断 (OBD)系统。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决定从7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这就意味着,在明年7月1日之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轻型柴油车仍可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通知》还强调,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环境保护部也将加大对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轻型柴油车延缓施行国Ⅲ排放标准的通知,专家提醒,汽车生产企业应利用这一年的缓冲期,从技术和成本方面解决国Ⅲ施行带来的巨大压力。轻型柴油车延缓施行国Ⅲ排放标准,有利于解决 “国Ⅲ技术设备供应有限”、 “国Ⅲ油品暂时无法普及”造成的油车不匹配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对于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轻型柴油车来说,延缓其 “更新换代”也会暂时解决农业用车上的 “环保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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