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劲推物流业发展新引擎

2008-11-26 12:5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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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市出台《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加快推进以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为重点的物流项目建设,做大做强扬州现代物流业。 

  《补充意见》共四部分12条,从物流项目投资审批、项目用地、规费减免、税收政策优惠等方面,对2005年我市出台的扶持政策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政策更加优惠,也更具操作性。昨天,记者采访了市服务产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补充意见》作了解读。 

  5000万以下项目 

  区级可审 

  【新政】 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国家鼓励类物流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物流项目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 

  【解读】 这是一个权力下放的举措。过去物流大项目的审批,需要经市级政府部门审批,而《补充意见》将这一权限下放到了县区级。今后,凡在5000万元以下的物流投资项目,只需经县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即可。 

  土地出让金全部 

  用于集聚区基建 

  【新政】 在集聚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解读】 这是一项对物流集聚区发展非常“实惠”的政策,解决了集聚区基础建设资金问题。过去,政府对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只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集聚区的基础建设,而现在全部拿出来用作物流集聚区的发展。 

  集聚区内外项目 

  用地同等对待 

  【新政】 集聚区外,市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集聚区内物流项目用地的出让流程同等对待。 

  【解读】 对一些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在集聚区内发展,在项目用地上,可以与集聚区内的项目享受同样的待遇。 

  物流项目用地 

  执行工业标准 

  【新政】 集聚区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的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由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 

  【解读】 按照这一标准,物流项目用地不再按商业用地来缴纳费用,企业的用地土地支出可能要减少几倍。同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也能为物流企业省钱不少。 

  允许使用特殊 

  场内牌照 

  【新政】 各集聚区管理部门可以就集聚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短驳转运业务,到市质监部门集中申领和使用若干场内机动车牌照,其在集聚区规定的路线内运输视为集聚区内部运输(不得场外运输)。 

  【解读】 物流企业内的短驳转运车辆,今后可作为内部车辆使用,不必上牌,养路费等相关规费都可免交,按照过去的标准,一辆车可省数千元费用,这对从事物流的车主是一大利好。 

  搬迁企业超规模 

  部分规费减半 

  【新政】 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承接地区有关建设规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接地区标准。 

  【解读】 随着扬州城市的发展,我市对许多行业实行了“退城进园”,物流业也是其中之一。为鼓励相关企业的搬迁,我市出台了优惠政策,不增加企业负担,并促成企业做大做强。 

  中小企业可享 

  20%税率优惠 

  【新政】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解读】 对中小物流企业来说,还处于需要扶持的阶段,需要“放水养鱼”,此政策即专门针对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出台的鼓励政策。 

  企业环保节能 

  投资抵税 

  【新政】 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读】 相对来说,物流企业的污染性小,但扬州作为人居城市,在发展物流企业的过程中,同样注重企业的节能环保。今后,企业在节能环保设备方面的投资,部分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货运车船纳税   

  车船货主有奖   

  【新政】 为了满足我市工商企业和承运人的需要,更好地为车船和交通重点物流企业服务,由市区具有领取运输发票资质的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税率按6.68%收取上缴国库,对实行综合税率后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3%对物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车船货主奖励2%,物流企业奖励1%,奖励按季由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解读】 过去,由于地区间税收税率的不一,导致我市有部分货运车船“外挂”,在税收税率低的省市上牌缴费,造成了税源的流失。实行奖励性的税收税率后,我市对车船征收的税率,与其他省份基本相当,这样我市的车船主也就不必将车船“外挂”了。 

  鼓励新开货运 

  班车班列 

  【新政】 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周边县级以上城市,以定时、定线、定价运行的快速货运班车,且每日发运量50吨以上,两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且每日发运量120吨以上的,3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解读】 过去,企业开辟线路只是企业的自发行为,现在政府对此实行重奖,以调动物流企业增加新开线路的积极性,促进扬州物流线路网络的完善,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本报记者 花为华 

  名词解释 

  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物流扶持政策 

  2005年7月19日,全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随后,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13个地级市纷纷参照省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2005年11月25日,扬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文件。对市场准入、规划布局、土地使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规费减免、优化交通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台,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各省、市对物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物流政策不断进行细化、优惠政策力度在加大。为适应形势,做大做强现代物流业,有关部门在2005年制定的物流政策基础上,制定物流扶持政策《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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