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运输应加强立法建立补偿机制

2008-11-13 11:1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1月4日,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道路运输合作发展联席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来自云南、广东、广西、湖南、海南、江西、福建、重庆、四川、贵州的交通厅(委)、运管局(处)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如何尽快完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区域道路运输合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 
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 
    与会者交流了各地道路运输系统在罕见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总结了应急处置体系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现有应急预案不科学、不完整,可操作性差,存在储备运力结构不合理、集结地不能满足需要、基础台账不规范、燃料和附属装备不足、车辆维修和后勤生活保障跟不上、通信预案缺乏等问题。 
    二是道路运输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衔接不充分,各级运输保障指挥机构间信息沟通不准确、不及时等。 
    三是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基础投入不足,如集结地、维修点建设缺乏资金投入,应急队伍未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演练,应急管理软硬件投入较少。 
    四是应急处理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风险大,责任风险大。 
    五是缺乏应急补偿机制,资金补偿范围单一、补偿标准不明确等。 
    与会者一致认为,应急预案不应该只是一些文本,而应该是一套完备的体系、机制,要寓应急工作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如应急机构和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应急队伍的组建、演练,信息库的建立,应急集结地的建设,燃料供应、维修以及后勤保障系统的建设,对企业的扶持等,都应作为平时工作的重点。 
健全应急法律和补偿机制 
    与会者一致认为,国家应进一步重视应急运输法律的健全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应急运输机制中的法律机制是一种强制性的动员机制,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机制。建立补偿机制,对应急运输参与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助,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民众参与应急工作。 
    与会者建议,应急补偿应纳入财政预算。补偿标准应根据物价水平、人员工资标准、车辆损耗情况以及实际的各项支出等情况科学制定。要对应急运输参与者在养路费、附加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要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应急响应主体和职责,确定应急处置的梯级支持体系及其响应程序,从制度上确定义务支援机构;明确应急车辆征用的主体、程序;明确建立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补偿机制;明确抢险运输中财产和人员的保险问题等。 
扶持骨干企业保障应急主力 
    与会者一致认为,运管部门平时要为企业做好服务,积极与运输企业加强联系,掌握运力动态,对应急运力所在企业,在行政审批、规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培育扶持一大批骨干运输企业,为应急运输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部分代表还强调,大量挂靠车的存在会导致应急运力调度不力、集结效率不高,因此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治理,扶持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一旦应急运输需要,即可从大型企业高效调度运力。 
省际间共享应急程序和补偿标准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中,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十分重要,这是与会者的共识。在应急运输中要坚持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各相关部门高效联动,区域间有力协调配合,道路运输系统内部上下一致,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应急运输的最大效率。 
    与会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能够综合调度各方运力的应急运输指挥调度机构,整合一切应急运输力量,统一调度所有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提高应急运输效率。 
    大家一致认为,区域内各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及时反馈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应急运力、线路信息,相互支援,统一跨省应急保障运力调集程序和补偿标准,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应急保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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