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2008-10-24 13:2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据新华社10月23日报道,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是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
二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三是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财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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