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多重争议

2007-7-16 17:5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为了实现“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八部委联合通知进一步提出如下政策措施:加大对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要抓紧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停止对落后立窑水泥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 
      作为传统的资源、能源消耗型产业,水泥一直行走于环保、节能风暴的风口浪尖。
      很形象的一个比喻是,水泥行业更像一架“耗能”与“污染”的重天平。一边是石灰石、煤炭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导致非再生资源能源短缺,威胁到可持续发展;另一边则是废渣、废石堆积如山,废气、废水大量排放,加重环境负担。
      由于生产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问题如烧成温度高、能源消耗高、资源消耗大,CO2和SO2及NOX排放量大等问题,资源和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水泥工业发展的瓶颈。
      起因
      “十一五”期间,建材工业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试点行业。而在整个建材工业中水泥行业又打着排头阵。如何尽可能地减少水泥工业对资源的信赖性和对环境的破坏性?资源综合利用在水泥这样一个传统行业,更加具有典型和现实意义。
      行业人士分析,水泥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极具潜力可挖。矿渣、粉煤灰等加入水泥,不但可作为生产原料,还可作为性能调节性材料;其它很多废渣都可以做水泥生产原料或混合材,即使城市垃圾焚烧灰还可以配料生产生态水泥。废旧的轮胎、橡胶、油料、油墨、油漆、涂料、塑料、胶粘剂、稻壳等许许多多可燃性工业、生活垃圾及化工、医药等行业排出的危险废弃物,都能作为水泥回转窑的补充性替代燃料。看来,问题的本质很明朗,需要考虑的不在于“能否做到”,而是“如何做到”。
      对于一种指导思想,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应措施来有效推进,则如纸上谈兵,只能是一头热。如何让作为政策实施主体的广大企业尝到资源综合利用的甜头,积极、主动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恰恰成了推进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文件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据了解,国家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利用废弃资源为社会生产有用的产品,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支持面,调动和保护企业利废积极性。
      所以,有业内人士下这样的结论:资源综合利用是水泥工业由传统型向环保补偿型、可持续发展型转向的可行、必行之径;而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于切实促进水泥工业对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而言,恰恰是一味利剂。在税收政策上,对于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企业“大开绿灯”,企业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一路助推了水泥行业“绿色化”。
      问题
      同样的一项政策,对于处在不同境遇的企业而言意义也不尽相同。生产工艺先进、管理过硬的大型水泥企业,通过充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可以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废弃物利用效益,不但降低了生产成本,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退税优惠对于这部分企业所起的作用也许更能用 “锦上添花”来形容。
      而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及立窑水泥企业而言,退税优惠则有着更加沉重的意味,这可能是他们能够在激烈市场中得以继系的“最后一根稻草”,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继续生存。
      “这几年,中小水泥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来源于退税”。中国水泥协会雷前治会长表示。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鲁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年产10万吨矿渣水泥的小型企业,以前该企业在享受退税政策的时候每年可享受200多万元的退税,该水泥厂挪厂长跟记者表示,“这200万对于勉强维持的企业来讲影响非常重要。”
      而当下的情况是,随着国家政策的适时调整,这唯一的一根救命稻草也已是昨日黄花。许多中小水泥企业的命运被悬在了一线间,眼看着要在行业结构调整的疾风骤雨中摇摇欲坠。
      对此,挪厂长也显示出了几许无奈,“小厂利润本来就很薄,如果取消这项优惠政策就更加压缩了我们这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是火上浇油,想要生存下去就更加困难了。” 
      对于目前依然依靠政策退税来勉强维持生存的这部分企业,雷前治会长也非常严肃地提出警告,如果一旦取消中小水泥企业这部分退税,他们所面临的形势将非常严峻,将使他们失去竞争力,加速退出市场。
      “政府政策的快速调整,对于我们广大的中小水泥企业来说可能是巨大的挑战。从2004年、2005年一直到今年以来,全国中小水泥企业的利润可以说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政策退税,但是今后几年,国家可能在这方面要做出一些大的调整。像实行差别电价、调整中小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等这些政策,看起来是似乎是很简单的一两句话,但是真正要执行起来,对中小水泥企业将是非常严峻的考验,这会让我们很多的中水泥企业从现在的‘微利’走向‘无利’,最终因难以维系而退出市场。” 
      争议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自该税收政策在水泥行业开始实施以来,诸多矛盾和问题便不绝于耳,由此而来的争议之声也从未断过。矛盾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理并符合当前水泥行业发展现状、中小型企业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否会使其退出市场进程变得缓慢等方面。
      许多大型企业负责人提出,某些小企业反而能够享受到大企业享受不到的优惠政策。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现在一些立窑等落后工艺的企业依靠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还在照常地运营,在地方的保护下,他们获得的优惠甚至超过大型企业,应当取缔给予落后工艺企业的优惠政策,加速他们退出市场。”
      “这个问题已经提了很多年。”雷前治会长表示。“取消中小水泥企业资源优惠退税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2002年在成都召开中国水泥协会年会的时候,这个课题就已经提出来了。后来回到北京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也考虑想一次到位(取消中小水泥企业资源优惠退税)。”
      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使国家相关部门“拿起快刀速斩乱麻”。
      “由于当时河南等省份反映的声音过于强烈,我们做了一些调研后也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不要一次性到位的建议,这也是考虑到一次到位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安宁的因素。”雷会长介绍说。
      “事实上,当初国家建材局以及各地建材部门在争取水泥行业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也是很不容易的。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没有一次取消(中小水泥企业资源优惠退税)也是考虑到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后来这项政策变得很缓慢地在进行。”
      对策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央虽然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取消中小水泥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各地方已经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方面进行调整,制定了符合各地方水泥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
      “最早是在浙江,浙江在03年开始在省内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一步一步地将它(中小水泥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取消完,今年可能大部分省市都会效仿浙江这种做法。”雷会长表示。
      去年下半年,云南省相关部门就取消了对部分中小水泥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该地区一位已经停止享受政策退税的立窑水泥企业负责人介绍,“冻结退税的对象也并不是单纯按水泥厂的规模来算,而是要看企业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磷渣、粉煤灰、采矿废弃物以及其它工业垃圾的掺加比例来算的,只有使用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可以享受退税。我们厂以及周围的几家小厂基本上全部取消了,只有一家煤资源较好的企业还在继续享受。”
      据了解,从今年起,福建省将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凡列入相关区市对外公布的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的、列入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不论是否列入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申请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指出,凡对存在仍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在申报建设水泥生产项目时未承诺淘汰或自项目建成投产后未按时淘汰所承诺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等情况的水泥企业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而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其它一系列措施,也将更加切实有力地推进这一进程,例如水泥新国标的实施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
      新标准中取消32.5标号水泥的号令在行业内刮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暴。行业人士表示,目前绝大部分中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32.5级品种对许多依靠生产该品种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这将弱化部分落后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动向
      早前,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副局长牛建国表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2007中小水泥企业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的高原副主任再一次透露,国家对面临淘汰的落后水泥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可能会有所动作。对于广大水泥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是否真会如传闻与争议的一样,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落后水泥企业的税收优惠?雷会长表示,“中央是不是一步到位取消退税,是要看淘汰2.5亿吨落后水泥产能的目标执行情况如何而定。”
      同时,雷会长也透露了今后在政策调整方面的新动向。“将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化,不是说取消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而是会调整到‘谁利废、谁利用、谁享受’,依照这样一种思路。谁真正的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能消纳工业废弃物了,谁就能享受到。”
      “目前我们正在就水泥行业的税收政策这个共同的课题跟国务院参议进行讨论研究,也准备向国务院提出这样的建议。将来咱们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理念以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可能要更加完善、更加贴近我们水泥行业的实际。一定要让弄虚作假的企业得不到这样的税收优惠,而让真正的、能大量消纳工业废弃物、人民的生活垃圾的这些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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