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重庆段实施限时禁航

2007-3-1 11:0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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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水位以下0.74米———长江重庆主城段水位已降至1892年有水文记载以来的最低水位。为此,重庆海事部门启动应急措施,在部分水域开始通航管制,实施限时禁航以对航道进行疏浚。  
 
 
    昨天,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处长杨晓苏对晨报记者解释,具体解除禁航的时间要根据水位变化才能确定,不过,限时禁航对该段的航运影响不大。

  杨晓苏告诉记者,目前实施交通管制的水域为猪儿碛水域,时间为每天的12时30分至14时30分,以此来配合对航道的疏浚。据悉,在2月27日前10天内,长江重庆主城段航道的水位剧降1米多,致使该航道水深远低于通航要求,为此,航道工程局必须超挖0.7米来疏浚水道才能满足正常通航要求。

  昨天中午,记者从重庆主港二码头至九码头间沿途看到,码头和客船之间都搭着以前从没有使用过的长长浮桥。在猪儿碛上游水域,航标以南的航道只有五六十米,航道宽度还不到长江水面的四分之一。

  重庆市气象专家专家分析,降雨量不足是长江水位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专家预计,重庆的江河枯水位还将持续10天左右。????6?62月28日电

  许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联合发布的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六种渎职犯罪行为。

  这个自3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从六个方面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其他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并构成这一司法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将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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