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征求意见 直击行业8大痛点

2017-8-4 12:37:36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物流天下 关注度:
摘要:7月24日,备受关注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正式由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

□ 本报记者隋秀勇

7月24日,备受关注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正式由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虽然《暂行条例》还处于广纳谏言阶段,但毕竟已经通过了审议,大幅度修订是小概率事件。
通读《暂行条例》,现代物流报记者发现,《暂行条例》的内容,涵盖各方一直较为关注的快递行业的热点和焦点,涉及多方的利益和诉求。《暂行条例》不仅事关快递企业,更是直击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回应企业和公众的关切,是一部非常接地气的法律。泄露个人信息可吊销许可证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若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读:近年来,用户个人信息被倒卖的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快递员通过客户信息管理人员,有偿查询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并将信息转卖。
为了减少甚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暂行条例》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快递公司)放在主要责任人的位置上,从源头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暂行条例》,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而非手工登记开展实名收寄,快递实名制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级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监管部门才可以查看。
而且若认定用户信息被泄露,处罚也很严厉——最高的罚款额度可达10万元。虽说10万元的金额并不高,但是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惩处措施”的处罚,对快递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大的震慑力。“梅长苏”等假名无法寄件
内容: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解读:这意味着使用 “梅长苏”等假名将无法寄递包裹。其实,除了别有用心者,绝大多数的用户使用虚假个人信息寄递快件,也是情非得已——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后,接收到骚扰电话、短信,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活动。
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打消实名寄递的顾虑,在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暂行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
在这方面,国家邮政局已经开始行动——推出了实名收寄信息系统,目标在2018年实现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
采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实行“总对总”共享模式,所有信息在终端上不存储,也不经过企业终端,30秒内强制上传到国家邮政局信息监管平台,从而形成实名信息数据单向封闭流动,确保实名信息安全。
权益受损可要求按价赔偿内容:用户的合法 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解读: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与快递企业产生的纠纷,因为取证难、赔偿标准、责任界定等原因,一直是用户较为头疼的问题,特别是未保价的快件,很难获得等价赔偿。
《暂行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单相当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签订的一份合同,权利义务也由此划分。
值得注意是, 《暂行条例》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索赔障碍。
网点停业须及时上报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解读:今年以来,各地陆续曝出因网点经营异常,导致快件无法及时送出的事件。对于快递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暂行条例》要求,在及时 (提前)上报的同时, “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对于违法上述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记者认为,这样的规定,降低快件出现大面积滞留和积压的可能性,避免消费者在成千上万的快件中寻觅自己的包裹的现象出现。
接收快递将更便利
内容: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 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解读: “快递寄到家里,却没有人接收”,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闹心事儿。上述 《暂行条例》的条文,显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这一政策的落实需要综合考虑社区规划、业主委员会、场地限制等各种因素,有一定的难度。破解快件配送 “最后一公里”,正如 《暂行条例》所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智能快递柜、末端商业设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末端服务,一定要明晰各方的责任,避免出现 “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
向暴力分拣说 “NO”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解读:由于在分拣过程中不遵守操作规范,而导致快递物品破损甚至丢失,是消费者抱怨较多的问题。去年 “双11”期间,央视报道的部分快递企业的暴力分拣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这一方面表明,与行业发展速度相比,快递行业末端服务能力仍显不足;另一方面说明,快递行业劳动力缺口导致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同时,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快递企业加大了在分拣环节的科技投入力度,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作业效率,还能降低因不规范操作而导致快件破损的概率。
除了与公众有关的条文,《暂行条例》还聚焦了长期以来制约快递企业发展的 “老大难”问题。让快递电动三轮车拥有行路权
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解读:快递服务车辆是快递作业过程中的重要的环节,然而尴尬的是,目前我国对电动三轮车缺乏相应的政策标准,而针对快递行车制定的电动三轮车的规范、标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电三轮通行难的问题。
去年,深圳等多地出台的“禁摩限电”政策,据媒体报道,甚至引发车主与执法人员的冲突事件。在快递企业的 “路权”与交通安全的博弈中,往往后者占了上风。
《暂行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规定,这是快递发展的基础设施保障,对快递配送来说是重大利好。
《暂行条例》在给予快递企业“通行权”的同时,也需要责任相应的责任。 《暂行条例》明确提出,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照多址”降低成本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国家邮政局统计,今年二季度快递网点密度增加,每10万人增加1.3个快递网点,每千平方公里增加2.1个快递网点。快递网点的增加,对消费者来说,可以提升快件配送时效。然而,对于快递企业来说,意味着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因为,企业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就去办一次执照。
《暂行条例》的这一条款,正是快递企业期盼已久,呼吁多时的 “一照多址”。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这是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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