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此次规定对于消费者与商家在沟通退换货时遇到的“商品完好”、“退货流程”以及不受7天退换货限制的商品都做出了详细规定,相信将改善消费者在退换货时遇到的扯皮状况。
注意!无理由退换货除了自掏运费,还有可能再补邮费
七大商品不适用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其中有7项商品并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
①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这个毋庸置疑,确定了要货,还留下了个人印记,自然是影响再销售的;
② 鲜活易腐的商品。这是考虑到商品在来回邮寄途中的变质问题。
③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这也比较好理解,这些可复制使用的产品不适合退换。
④ 交付的报纸、期刊。这些有时间限制的产品,退换后价值就不复存在了。
⑤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例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这些东西一旦拆封,很难保证是否变质。
⑥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这些中就包括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毕竟所有人都不希望自己购买的是二次销售的产品,很多消费者担心购买的是二手货,还会特地在新机上进行各种测试以求安心。
⑦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一般来说,这样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就很明确产品存在的问题,等同于做出相应约定。
商品完好有这些要求
作为消费者是否很烦恼跟商家的退换货沟通呢?其中一大缘由就是界定商品完好程度标准不一。
在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细节。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那么,怎样称为商品本身完好,价值没有贬损呢?暂行规定中对网购生活中购买频次较高的商品作出了细致划分。
例如: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不能损坏;电子电器类的商品不能擅自维修,破坏标签、序列号等,也不能留存不合理的个人数据留存痕迹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的商标标识被剪了、摘了,或者脏了都不行。
这几个数字值得记住
① 退款流程都跟7有关。在暂行办法中有几个关于7的关键点值得关注。
首先是提出无理由退换货时间:应当在7天内向商家提出;
其次是这7天的时间计算方式:应当是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再者是返款期限:是在商家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② 赠品不能私自扣下。另一个数字是0,就是说消费者在退换货时应当要0保留,除了商品本身,其他配件和赠品要一并退回。
之前有听闻不少恶劣的消费行径,有消费者专挑赠品多的商品进行购买,再无理由退换货,把赠品扣下。这在暂行办法中也有了惩治措施,对于没退回的赠品、积分、代金券、优惠券,可以按照事先标明的价格要求消费者赔付。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这笔订单中使用了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也可以在事后要求商家归还。
退货有补运费风险
① 退货拿不到返款还要补差价?但在整个暂行办法中,有两个重要的点需要提醒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换货有可能要补差价或者运费哦!
根据暂行办法十七条:“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这条的意思是假设某商家规定满199减100,但后期发现有一件商品不想要了,发起7天无理由退换货,如果造成不满199的状况,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当时的原价补费用。
② 退货还要扣掉卖家的运费?另外,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免运费是有一定门槛的,退货后不能满足要求了,还需要补贴给商家运费。
这对消费者来说就要格外注意了,可能一不小心退换货,还要倒贴进去钱。
此外,也有好消息,对于那些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商家想要再次销售,必须用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