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及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失信当事人有关信息将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根据《备忘录》,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在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方面,包括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措施。
在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方面,将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重点货源单位、重要路段和节点、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人失信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部分高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将限制失信当事人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其享受运输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并在纳税信用管理、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评优表彰、在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任职等方面,对失信当事人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