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会上表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性质恶劣,教训极其深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重于泰山,必须本着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彻查处理,绝不姑息!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会议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
本次会上李克强从四个方面严厉强调,要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总理说:依法 “铁腕”打击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李克强明确要求,要继续彻查案情,对每条线索都要建立台账一查到底,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注意查清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和疫苗流向。“世界卫生组织经过科学论证认为,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本事件的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但相关部门必须要确立这样一种意识:‘风险低’不等于‘完全没有风险’。”总理说,“必须依法‘铁腕’打击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总理说:关键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疫苗管理的长效机制!
李克强表示,疫苗系列案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漏洞。
“不符合运输规范的疫苗,怎么能流向这么多地方,而且持续了这么长时间?”总理语气严厉地说,“这里面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肃处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干部责任心缺失、‘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严肃问责在疫苗生产,特别是流通、接种等环节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以及违法经营疫苗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领导。”总理说,“疫苗系列案件再次证明,光靠‘审批’是管不住的,关键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疫苗管理的长效机制。”
总理说:老百姓会用脚投票,去购买自己信得过的产品!
李克强强调,疫苗案不仅关系到人民健康,也事关政府公信力和国人对“中国制造”的信心。
“前些年‘三聚氰胺’事件对整个奶粉行业造成的冲击至今仍有影响。我们决不能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总理说。
李克强语重心长告诫与会者:“如果我们迟迟不能把‘中国制造’打造成金字招牌,老百姓就会用脚投票,去购买自己信得过的产品!”
他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拿出提升消费品质量的对策方案,让“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质造”,提振消费者信心。
总理说:转变思路,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一位部门负责人发言中称,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向公众做出完整回应还比较困难。李克强当即表示,要转变思路,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如果是谣言,那就要马上调查、及时澄清;如果问题比较复杂,一时无法做出结论,那也要向公众表明,政府已经发现问题,正在迅速处理,并将尽早公布调查结果。”总理说。
最后,李克强再次强调,现代政府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本次常务会议就如何完善制度监管方面决定:
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二、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三、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部门紧急号召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机构集中采购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
二是加强疫苗冷链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制定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三是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四是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五是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
六是完善并落实政策保障机制。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
七是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八是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在未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之前,各地应仍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