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仓库失火造成经济损失4730万

2014-4-1 11:25:00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去年3月7日,位于黄岛的青岛市保税区一处仓库发生火灾(本报曾报道),两天后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日前,记者了解到,经过黄岛法院审理,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谭某某等五人分别因犯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伪证罪被判刑。

  去年3月7日下午1时许,青岛保税区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一橡胶仓库起火,着火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经过近10个小时才扑灭。经过调查,黄岛警方两天后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五人查获。2013年9月3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失火罪,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秦某某犯伪证罪,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黄岛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下午1时许,仓库主管秦某某安排个体废品回收业者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清理仓库,并许诺用该仓库内一铁架子抵作谭某某等人打扫卫生的钱。同时,秦某某将此事告知当日值班的仓库管理员薛某某。但是,为了贪图方便,谭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的协助下,在已经预见使用气焊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使用气焊切割铁丝网,不慎引燃仓库内存放的橡胶,致使仓库内大面积失火。经鉴定,烧毁的橡胶价值人民币4730万余元。

  同时,法院认为 ,薛某某作为仓库管理员,明知谭某某等人欲在存放橡胶的仓库内明火作业,仍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在事发后,秦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

  日前黄岛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因过失导致仓库起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法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仓库起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而秦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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