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加强限价商品房管理

2014-3-1 10:30:00 来源:搜狐资讯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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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和使用的管理,天津港保税区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和使用。

  《补充规定》明确提出,已购限价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转让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管理部门不得为限价房的出租进行登记备案。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暂停该住户取得购房指标的单位新分配限价房指标资格;并自今年6月1日起,管委会要督促取得限价房指标的单位将限价房退回。对未实际使用过的限价房,保税区管委会或受管委会委托的公司,可在原购买价格和有关税费(契税、大修基金等)的基础上,按购买后时期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偿利息后,回购限价房。购买限价房后,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自开发商通知办理入住时间起,按空置房处理。

  《补充规定》指出,限价房申请实行资格初审制度。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的企业有限价房需求的,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以前已获得购买的限价房分配和使用情况、拟新申请人员情况。申请购买限价房人员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3年以上。对高级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放宽到1年。限价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骨干且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未婚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购买限价房,可通过公寓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年龄满30岁,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未婚人员,经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根据要求,从企业取得限价房指标到分配给员工并将员工资料提交给管委会审核部门,有效期限为30天。个人取得购房证到完成购买,有效期限为30天。取得限价房指标未在有效期内分配的,指标自动取消,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购房证的人员,未在有效期内购买的,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再次申请限价房,因特殊情况放弃购房的,需向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

  对分配购得限价房后不满五年,因单位原因导致员工离职的,停止该单位新分配限价房指标资格;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补缴限价房和普通商品房差价后,方可办理社险转移等手续。集团或系统内部调动和离职后进入其他保税区注册企业就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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