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改增”倒计时,你准备好了吗?
2013-5-31 6:2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 邓翔军
近期,山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紧锣密鼓部署迎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事宜。5月20日下午,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等工作;5月22日上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电视会议;5月24日,山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山东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经初步测算,全省符合“营改增”试点条件的纳税人数量在10.34万户(不包括青岛市),试点改革后每年可减轻纳税人税负126亿元,地方财政免减收60亿元。山东“营改增”的脚步已清晰可辨,你准备好了吗?
全面准确认识“营改增”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形象的说法就是“增值税吃掉营业税”。就是一些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以避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重复征税。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比如,购买一件商品,商店进价是100元,卖出130元,如果缴的是营业税,商店就要以130元为基数来纳税;如果改为缴增值税,商家只需要以赚来的这30元为基数来纳税。“营改增”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就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或者说毛利部分来征收的税;营业税,通俗来说就是按照营业额来征收的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属结构性减税范畴,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
“营改增”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而启动的。欧美日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陆续推出的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其溢出效应必将影响我国;我国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正在蓄积,新一轮地方融资冲动已经有所抬头;以往流动性过剩带来的通胀压力始终未能缓解,包括外部输入和内部新增在内的新一轮通胀压力正在生成。凡此种种,都将极大地牵制或压缩货币政策的作为空间,稳增长的重任
将不能不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
在连续实施了几年的财政扩张性操作之后,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扩张性操作“药效”已经有所下降,其“粗放型”扩张对于结构调整的副作用已经显现,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更加突出,大规模扩大支出的操作不可持续,减少税收系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载体。在我国现行19个税种中所占份额较大的,就是增值税、营业税,二者在税收中的比重超过40%。税额最大的增值税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营改增”本身恰是一项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结构性减税举措。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推广。目前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只征收增值税。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存在营业税的国家,对于货物和劳务交易同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营改增”改革一旦“十二五”在全国全面推开,我国将结束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局面,营业税将成为历史。
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此次税改导向主要有三:一是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二是激励固定资产投入;三是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高资产有机构成。因为税改后,购买设备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人力成本的支出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涉及税改企业尤其是政策推行后部分税负加重的企业,要积极研究政策导向,扩大市场,提高专业化程度,加快固定资产投入,推动自身产业升级。
我国“营改增”试点进程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上海试点选择“1+6”行业先行先试。“1”为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六个行业,即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将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我国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营改增”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增值税税率调整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税率的适用分两种情况。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来说,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来说,则实行3%的征收率。
计税方式也分两种。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方法依法定税率按进项销项核算应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简易计税方法按不含税销售额依征收率征收。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影响
“营改增”自2012年1月启动试点以来,成效逐步显现。试点省市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迈出新步伐。官方初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效应更加显著,由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降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下降幅度超过了40%。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但部分企业有可能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如现代运输业,现行营业税税率是3%,试点后将适用11%的增值税。但运输企业可抵扣的东西少,除了油费、轮胎费用等可以抵扣之外,过路过桥费和人工工资等都不能抵扣,而光过路过桥费这一部分,就占到整体运营成本的20%左右。大型物流企业车辆多,固定资产大,短期内税收会增更多。当然,个别企业“不降反升”的现象只是“营改增”前期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修订政策来改善,不会影响“营改增”给企业整体减税的大局面。同时,各试点地方政府针对此类情况均出台了相应的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分享“营改增”政策红利
税收政策的变化,促使“适者生存”。企业要主动进行自身调整,积极准备好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制变革,并充分享受税制变革带来的红利。
产业升级
按照规定,自身有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自身没有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包括仓储、货代等,按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税率。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转变经营方向,由运输业务转向仓储、货代等贸易方向。另外,“营改增”后,增值税转型改革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可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基数,从而免征增值税,而人力成本的支出不能抵扣。因此,涉及税改企业尤其是对于政策推行后部分税负率加重的企业,要积极研究政策导向,提高专业化程度,加快固定资产投入,推动自身产业升级。
主辅分离
有些业务比较繁杂的企业因为采购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不多,不会带来太多抵扣,这部分业务还不如剥离出去成立一家生产性服务企业,或是外包给别人,这样有利于降低税负。大型企业内部的物流公司,也可以独立出来,壮大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力量,令物流业分工更加合理。
争取进项税抵扣最大化
从进项抵扣的因素考虑,一般纳税人之间更容易达成合作。如果供应商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取得的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但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够抵扣3%。所以,在选择业务合作单位时,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争取进项税抵扣最大化。
熟悉税收优惠
新税制还确定了相关的免征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应该及时了解并提请备案或提出申请。符合小型微型认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还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
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公司日常采购入手,理出公司采购中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水电费发票、办公用品发票、运输费发票、汽油发票、电脑等固定资产发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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