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黑龙江省粮食流通产业

2013-4-25 10:5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何小平
    2012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152.3亿斤,已连续两年居全国第一位。随着粮食生产的快速发展,粮食外销量也逐年大幅增加,销售市场已扩大到全国各地,黑龙江省在全国粮食安全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明显提升。近年来,黑龙江省粮食净调出量占省际净调出总量30%以上,稳居全国第一位。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指标和影响力居全国首位。黑龙江省对保证销区粮食市场稳定的贡献力、影响力显著提升,成为保障全国粮食市场稳定的可靠战略屏障。
    黑龙江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粮食综合流通能力与日益提升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不相称;粮食流通产业面临结构性矛盾突出和速度、质量、实力亟待提高的双重压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地方政府财力增强、产业持续增效不协调,产粮大省粮食资源状况和该省在全国粮食安全格局中的战略地位不相称;粮食总产量多、外销量大、产业实力弱、粮食资源综合效益低的矛盾突出。粮食流通产业支持政策措施亟待完善,国家对黑龙江省的粮食“利益补偿”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
    希望国家对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产业发展给予更大支持,建议如下:
    建立健全农民卖粮收入增长保障机制
    扩大黑龙江省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范围。将黑龙江省玉米、大豆两个主要品种粮食纳入国家最低收购价范围或明确长期实施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对列入保护范围的粮食品种,建议国家制定长效的定价保护机制并在春播前尽早公布,让农民心里托底,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国家政策托市,逐年稳步提高市场粮食价格,支持农民通过市场卖商品粮增加收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足额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提高种粮比较效益、促进粮食生产和鼓励农民提供商品粮的作用。
    建立商品粮调销利益补偿制度和组织落实机制
    建议国家单独建立对主产区的粮食利益补偿制度和机制。可按照主产省粮食流出量确定享受补偿的粮食数量,依据黑龙江省与销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和人均财政收入差距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斤粮食国家对主产省的补偿标准,并由国家综合计算确定对黑龙江省每年的补偿总额。将对主产区的粮食补偿资金直接拨补到省级财政。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将财政支持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和调出量挂钩和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等政策规定,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奖励和扶持产粮大县,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建立健全 “北粮南运”仓储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支持黑龙江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快投资建设一批收储、加工、发运、检验、信息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在产粮大县整合、扩建、新建一批大型粮食物流集散中心或战略装车点,到“十二五”末把全省粮食铁路年发运能力提高到700亿斤以上。同时,支持和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并重点向稻米加工园区倾斜。按照既定的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到2015年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1500亿斤以上。为了满足农民余粮顺畅流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黑龙江省规划2013年至2017年需要新增仓容270亿斤、烘干能力300亿斤。2013年拟申请建设仓容90亿斤,新增烘干100亿斤。重点解决东部水稻产区、黑河、齐齐哈尔北部豆麦产区粮食仓储及烘干能力不足的问题,重点项目建设集中向10个粮食发运能力100万吨以上的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30个年发运能力50万吨以上大型粮食集散中心,60个收储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主产区中心粮库倾斜。二是完善支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效公共服务政策。明确粮食仓储、物流、信息、市场和质量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基础设施公益性质定位,所需投放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确定财政支持等基本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安排专项公共支出,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国家对黑龙江省粮食加工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恳请国家采取对粮食加工产业重点大项目建设和重点龙头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与新产品开发投资补助、原料成本补贴和资金贷款贴息补助等政策措施,尤其是对大豆加工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控保护和政策支持,推动黑龙江省粮食加工产业加快发展。一是对大豆加工企业实行动态价格补贴政策。二是制定差异化大豆行业标准。当前我国大豆产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转基因大豆和非转基因大豆并存,必须通过产品标识和不同等级的认证,制定差别化的非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和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行业标准,实施有效区分,建立起防范进口大豆冲击国产非转基因大豆的“防火墙”。三是加大对种植非转基因大豆的补贴力度。
    完善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
    鉴于黑龙江省近两年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没有发生县内集并费用以及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费用不足、经营维艰的实际,建议国家明确将每吨50元的政策性粮食收购费用全额拨付指定收购库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本文是作者在今年全国 “两会”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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