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明确高速公路拖车费用 5月1起执行

2013-4-19 11:00:00 来源:威海晚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昨天,记者从威海市公路局获悉,省物价局与交通运输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速救援服务中的拖车、吊车、驳运等收费进行了明确。从5月1日起,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需要救援时,拖车10公里以内,每次收费260元。

  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说,此前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事故,需要拖车等救援时,费用多少需要司机和救援服务机构协商,并无统一的标准,确实有部分救援服务机构收费过高的行为发生。日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该规范自5月1日起执行。

  新规将救援服务分为拖车、吊车、驳运等7个类别,其中拖车10公里以内按照车型最低每次260元、最高每次600元;超过10公里的,按车型每公里加收10元至30元。吊车则是按车型每次400元至2100元。换轮胎、解刹车为每个(轴)50元,每车最高150元。

  当在拖车过程中遇到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时,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如果在高速公路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发挥了吊车作用时,收取拖车费后,可再按吊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吊车费用。

  当发生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拖车可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发生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可按标准的60%计收。

  新规要求,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写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救援服务机构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据介绍,若车主认为救援服务机构有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可以持有效交费凭证到物价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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