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祭“十一招”强化物流产业

2013-12-21 11:34:00 来源:长江商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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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武汉市物流企业达到3000多家,如何帮助这些企业做大做强?昨日,武汉市颁布建设国家物流中心意见,出台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在汉落户扶持政策,以及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包括税收补助、办公用房补贴等11条扶持政策,试行三年。

  11条扶持政策

  一、重点引进世界物流企业100强、国内物流企业50强以及按照程序认定的在行业中具有控制力的骨干物流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者职能性总部法人机构。

  二、重点引进供应链管理、航空物流、金融物流等高端物流业态,电子商务物流、保税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化工物流等专业化物流,面向大区域性的转运、分拨配送基地以及港口航运、多式联运中心项目。

  三、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自企业总部纳税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对我市年税收贡献(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实际税收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总部、地区总部、职能性总部开办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

  四、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从入驻办公开始,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第一年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房租补助,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20﹪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实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助。

  五、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按照对我市年税收贡献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5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七、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其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全市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保土地供应。物流项目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用地,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5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物流项目整体经营。

  八、将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高管人员纳入市“黄鹤英才计划”、“3551人才计划”,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九、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在汉总部与生产、营运基地分设的(总部在中心城区,生产、营运基地在新城区),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区40﹪、新城区60﹪进行分享。

  十、以上对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市级补助、奖励资金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一、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如可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按照最优惠扶持政策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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