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投保

2013-11-18 12:25:0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在内河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四个等级。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在内河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内河水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同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对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也做了规定。如船舶总吨位为150总吨以下的,不低于50万元。船舶总吨位为20001总吨以上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规定投保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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