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建立人性化高速公路收费机制

2012-9-8 8:3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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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颖川 实习记者 吴汉辕
“太无情、太冷漠了。警车救人还要被拦下收过路费,这种特殊情形下的收费行为,是有违人性化的。”网友“功夫熊猫”的言论,道出了公众的普遍心声。
    近段时间以来,一起关于“警车救人送医,途中却被收费站拦下交过路费”的事件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质疑、谴责之声屡见网络报端,而更多的声音直指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机制缺乏人性化。
    我国当前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存在哪些弊端?什么样的收费机制才称得上人性化的机制?如何才能实现人性化?通过分析下面这起案例,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坚持收费有法律依据
    事情发生在8月2日。该日凌晨1时许,吐乌大(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高等级公路风力发电站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爆胎与一辆货车相撞,轿车上5人受伤。一名好心的司机见状向前方正在执勤的特警求助,特警们立即开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在途经柴窝堡收费站时,特警与收费员就该不该交过路费发生了争执,警车一度被卡约有两三分钟时间。特警因怕耽误抢救伤者,交费后通行。“当时我们的车拉着警笛,闪着警灯,有的伤者已出现了昏厥,情况十分紧急,可是收费员坚持,不交钱就不放行。双方僵持了几分钟时间。”一位特警说,“因担心伤者出现意外情况,我们就缴了过路费,所幸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如果因此耽误了救治时间,我们没办法向伤者的家属交代。”
    那么,上述收费站的坚持收费行为是否合法?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军对此表示,该起案例中收费站的行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周艳军告诉记者,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只有两条涉及免费通行的规定。即第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第16条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案例中救人的警车确实不在免费之列,因此单从法律条款来看,收费站收费是有其法律依据的。该案例中收费站坚持收费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无可非议的。”周艳军分析道。
    收费机制缺乏人性化“但是,在警车救人的千钧一发之际,仍然拘泥于收费而耽搁时间,却是对伤者生命健康的漠视,是不符合人性化的。当前制度的不人性化,也使得我们对于如何人性化执法存在不少争议。”周艳军对记者说。
    所谓人性化,指的是一种理念,即能根据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操作习惯,方便消费者,既能满足消费者的功能诉求,又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作为服务领域,高速公路的收费制度理应更多体现人性化因素,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
    然而,正如周艳军所质疑的,我国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着实存在着缺乏人性化的弊端。
    不久前,北京“7·21”暴雨,在救援的紧要时刻,京港澳高速收费站仍然一丝不苟拦车发卡或收费,给驾驶者带来极大不便,有部分人车还因此出现被困被浸的情况;近日,从湖北开车回东莞的邹先生在湖南境内遭劫,身无分文的他在警察帮助下,湖南境内免费畅行,过了湖南之后到某收费站却过不了关,收费站毫不通融。公路收费制度的冷漠无情可见一斑。而上述案例中,“警车救人送医被收费站拦下交过路费”事件,更是将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人性化匮乏充分暴露出来。
    对此,周艳军向记者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一方面,立法和执法上如何解读我国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质范围存在欠缺。我国高速公路虽然采用收费制,但它仍然具有公益性的性质。收费站在面对警车救人、司机遭劫和暴雨拥堵等特殊情况时仍坚持收费的做法,说明当前高速公路收费机制中对哪些是属于公益性质的范围还有欠缺,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收费主体的规则中进一步厘清。
    另一方面,在处置突发事件免费通行制度的执行上存在机械办事问题。如出现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免费通行类似的情况,如警察救人、暴雨或者节假日拥堵等,在是否属于免费范围的认定、免费执行的流程等方面,收费站有待拟定相关执行细则,快速响应相关情况。
    当然,据记者了解,对于自然灾害、交通拥堵、救灾物资运输等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收费,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第16条的相关规定。
    另外,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层面,也有部分省市扩大了免费范围,如《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重庆市政府规定,绿色通道车、三峡移民车、渝AAl00号内的重庆市府工作车辆、国安局车辆等都属免费的车辆这一类;也有不少省市及人民政府规定,高速公路收费口拥堵超过200米的免费放行。
    不过,在周艳军看来,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明确谁是免费通行的决定主体,谁是免费通行的执行主体,免费时限如何起算和终止,免费通行车辆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何明确,恶意利用免费通行规定企图逃费的车辆如何进行处罚,应提供免费通行而拒绝提供服务的道路经营者如何处理等等。
    推动人性化制度建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无视实际情况,照样收取过路费,这并不完全是工作人员不人性化、不灵活收费,而更多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因为收费制度对于自然灾害、交通拥堵、警车救人、救灾物资运输等特殊情况是否免除收费,或有相关规定却不细化,或者干脆没有规定。从这个角度说,积极推动人性化的制度建设,是完善当前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警车救人被强行收费的这一事件中,该反思的不仅是收费站的员工,更应当是那些制定收费制度的人。他们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对救人、暴雨、拥堵等特殊情形,着手制定相关停止收费或者免收费的制度,让制度变得更人性化一些。此外,有关方面还应当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服务,因为制度规定是有限的,而面临的实际情形是无穷的。”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网友“刘义杰”也发帖称,尽管收费员是严格遵守规定,但僵硬地执行也已经严重伤害了公众感受。在非此即彼、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争论下,问题很难解决。而要化解难题,只能从政策执行的人性化和道义中寻找出路。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注意人性化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
    周艳军认为,首先应该在道路经营者中贯彻“收费高速公路是具有公益性和理应承担公众责任”的思想理念。这是建立人性化收费机制的思想基础。
    其次,应该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的收费制度。对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年限要根据建筑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物流运输成本等客观需要来确定。同时,建立高速公路收费公开化机制。各省市级人大和政府也应将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还贷情况,免费范围和执行等列入提案、议案和代表会议的讨论范畴。在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确定免费范围、免费时限时,应召开实实在在的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要通过听证、会议和决议,逐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这是建立人性化收费机制的制度基础。
    就拿云南省的相关情况来说,日前,《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举行听证,13位听证代表们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畅所欲言。代表曾粤兴认为,该草案缺乏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收费站在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发生、交通拥堵时“开闸放水”、免收通行费的规定,应当予以增加。“当然,还应该强化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机制。我们应该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司法、行政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这是建立人性化收费机制的有力保障。”周艳军说。
    值得欣慰的是,就在前不久,《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得以发布。通知规定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和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可免费通行全国收费公路。这或许可以看做是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机制逐步完善、趋于人性化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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