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理应奖惩并重

2012-9-19 8:3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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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颖川
    当前,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拥堵愈加严重,酒驾追尾事故层出不穷,呈现出越来越严峻的形势。这对交管部门的交通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长期以来,我国的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执法过程中都是以罚为主,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章司机的批评处罚力度,少有树立先进典型、对守法司机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由此,浙江省海宁市奖罚并举的举措不禁让人眼前一亮,不失为一种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值得肯定和提倡。
    毋庸置疑,无论是对违法违章的司机给予处罚,还是对守法司机给予奖励,都是一种管理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交通执法奖罚并重的做法非常可取。这是因为,奖和惩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只奖不惩,就会缩小奖的鼓励作用;而如果只惩不奖,则会削弱惩的警戒意义。
    对于驾驶员来说,加大执法力度、有错必罚确实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惩戒作用,使司机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不过,一味地处罚,会让很多人变得麻木,变得习以为常,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而在处罚的同时也注重奖励,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受到奖励的驾驶员,这既是荣誉,也是对他们守法行为的充分肯定,会进一步激发他们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这些树立的标杆和模范,也会鼓励更多的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
    据了解,海宁在相关举措实施不久,即收到很好的反响。很多司机表示,违者罚、守者奖是天经地义,奖罚并举应该推广;适当奖励也是温情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赏罚并举,更显社会文明,显示了社会管理中的公平、公正;对交通守法者进行奖励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它以非常方式让人们内心感到震撼,从而重视交通安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其实,奖罚并重的理念和做法自古就有先例。荀子对此就非常注重。他认为,礼与法、赏与罚并非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互补的,应该联手并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治国效果。 《荀子》记载,“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 “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这些都充分表现出古人对赏罚并举的重视,也有力证明了这一举措的可行性。
    不过,据有关报道,海宁的做法还存有不足之处,那就是相关奖励操作上有些商业化。笔者希望,海宁交通执法奖罚并举的举措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也希望今后这种奖励能够避免商业化、利益化,踏踏实实把事情做实,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交通氛围,促使广大司机积极参与到文明驾驶中来,共同营造文明、安全、高效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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