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2012-9-1 16:2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王文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就《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线在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五条分别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岸线使用证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二十二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主要规定和要求
    1.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
    2.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基本程序要求。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
    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是明确了各级审查的时限要求。《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在第七条、第九条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批相关工作的时限作出了规定。
    3.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查、评审的具体内容。
    结合近年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六方面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还包括产业政策、港口规划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和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
    4.《办法》对国家核准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5.建立了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对港口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岸线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向岸线使用申请人核发。《办法》第十四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取得的时间、方式以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条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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