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不灵又醉驾 高速路上酿惨祸

2012-8-30 8:56:00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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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河南网许昌8月29日电 邓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同车道行驶的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轿车乘坐人司某当场死亡。8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4月8日23时许,现年27岁的许昌某公司司机邓某饮酒后驾驶公司的一辆轿车载公司员工司某到外地出差,当其沿某高速公路超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753KM+800米处时,邓某右前方行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由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突然亮起左转向灯,欲从超车道超越其它车辆。以逾130码高速行驶的邓某看到货车行驶到与自己同车道的正前方,便急忙踩刹车想减慢车速避让货车,但因车速太高,再加上轿车的制动装置不太灵敏,轿车还是快速、惯性地冲向货车,邓某又本能性地向左轻打方向。结果,轿车右前脸与货车的尾部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司某当场死亡、邓某自身也被撞伤。

  孙某感觉货车尾部被撞,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将货车减速并停在应急车道后,先后拨打了110和120.许昌市高速交警赶到后将邓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邓某每100ml血含乙醇174.49mg,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司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孙某所驾货车的制动系统所检验项目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邓某所驾轿车的制动器部分(制动盘厚度)静态检验技术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经依法认定,邓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司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后经调解,邓某及许昌某公司与司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司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邓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玉婷 王随和 张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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