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箱红酒运输中遭毁,联运公司与物流中心对薄公堂

2012-8-23 8: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一联运公司在承接一笔价值25800元的货运生意后,转托一物流中心代为运输,谁知运送途中竟然发生火灾,致使所运货物全部损毁,该公司在赔偿货主损失后向物流公司索赔,却遭其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密某支付青岛某联运有限公司25800元赔偿款及利息。
  据了解,2011年4月1日,青岛某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受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委托,将200箱总价值为25800元的红酒运至淄博市。当天下午,联运公司将该批货物转托给城阳某物流中心承运,并与之签订了一份货物承运合同书,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须按照运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次日,该物流中心在运送途中车辆发生火灾,致所运红酒全部毁损。事发后,联运公司立即向商贸公司赔付了25800元货款,又准备向物流中心进行索赔,不料却遭到拒绝。经多次索要无果,联运公司一纸诉状将该物流中心负责人密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25800元经济损失及利息。“这件事跟我有什文章来源于中国红酒网么关系?你们凭什么告我?”密某当庭喊冤。“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就约定了双方义务,你是物流中心的负责人,怎么能跟你没关系?而且我们这里有经商贸公司确认的这批货物总价的货运单,损失是在你们运输中发生的,我们赔偿了商贸公司的损失,你就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联运公司反驳道。密某对此并不认可:“你说的这些是真是假都没法确认,而且都与本案无关,这是你们与商贸公司的业务,我们只负责运输,至于途中发生火灾,并不能排除是人为原因,这钱我不能赔!”庭审中,双方就密某是否该赔款争执不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运公司与密某签订的承运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密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贸公司与联运公司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后联运公司又委托密某代为运输,在其向商贸公司赔付了毁损红酒的价款后,有权向密某进行追偿。对于联运公司要求判令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密某支付除赔偿金外的利息这一诉讼请求,是从其向商贸公司赔付之日起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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