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执行

2012-7-24 13:1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张珺
    西安市工商局最新制定的《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8月1日开始执行,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有标准
    为规范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防范销售过期食品风险,西安市工商局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1. 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 (含1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2. 食品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3. 食品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4. 食品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5. 食品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6. 食品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4天。
    ●大中型商超应设专区或专柜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区(专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捆绑搭售须标明“临近”字样
    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作降价处理、设置价格折扣或者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销策略。销售凭证上应当标注“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到期食品应及时销毁不得退回
    按照暂行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公开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货换货责任、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同时,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7月19日,西安市工商局召集区县工商、企业等全面推行《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据悉,3~5年间,西安3500多家商场、超市等将全面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销售等。
    目前,人人乐在陕西的23个超市已经全部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沃尔玛等部分超市也开始设立。在已设立销售专区的人人乐超市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的饼干、饮料、食用油以及方便面等15~16个种类都标有“临近保质期食品”等字样,一目了然。据介绍,如果食品到期没有下架,到了收银环节,也会被系统提示为“过期食品”而无法扫描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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