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货物丢失,我们该赔偿吗?

2012-7-1 18:0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律师您好!
    我们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与某客户签了一份货运合同,将一批货运到杭州,运费1500元,客户未办保价和货险。后货物运抵杭州后,收货人发现少了一部分,我们也找不到,就确认这部分丢失,并与客户协商赔偿。但客户竟说丢失的货物价值15万元,要求我公司全额赔偿,我们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运费5倍赔偿。但该客户态度十分强硬,欲将公司告上法院。现在货物丢失全额赔偿的事非常常见,我们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您提出一些建议。谢谢!
    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连庆:
    根据您目前提供的上述信息,我们初步认为存在以下事实:
    贵司与该客户之间建立了有效的货运合同关系,贵司有义务安全运输全部货物并将其交与收货人,客户(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贵司运费1500元。后来部分货物丢失,贵司不能履行义务。双方对于贵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异议,但托运人要求贵司赔偿全额货物价值达15万元,而贵司主张由于托运人未办理保价和货险,只应按照合同限额条款约定的若干倍赔付。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
    1.关于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贵司能否依据合同限额条款赔偿托运人,首先取决于该条款效力。如果该条款确实为订立合同时双方共同制定,那么在托运人接受该合同时便具有效力。
    但一般情况下,该条款可能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本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如果缔约时经过了适当的提示和说明,符合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贵司可以依据格式限额条款进行赔偿。
    2.关于货物价值
    货物价值是影响贵司赔偿责任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托运人有义务在办理货运时,准确向承运人表明货物名称等必要情况。而贵司如果违约,赔偿额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损失。
    因而合同中记载的货物名称或种类、价值,将决定贵司违约责任的最高额。即使货物实际价值非常高,若合同没有如此记载,则仍可按普通货物处理。
    总之,贵司违约赔偿数额与该限额赔偿条款与货物价值有关。而通过目前贵司提供的信息,我们并不知晓有关细节,不能对此提供确切的结论。我们建议贵司通过货运合同中的有关记载及对方签章、缔约时对方提供的运输信息等证据,证明如下事实:限额赔偿条款曾经过双方协商有效,或者贵司在缔约时已经适当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符合行业的惯常做法,贵司履约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对方缔约时实际声明的货物情况。从而使得限额条款得到法院支持,使贵司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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