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物流霸王条款

2012-6-27 10:2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5日,张店工商分局公布了7种较为常见的物流快递行业托运合同常见违法格式条款,其中有许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一是侵犯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
    “货物保价必须按货物的实际投保,严禁虚报货物价值,保价货物按5‰收取保价费,货物丢失、损坏按保价的全额赔偿。货物如不保价,发生损坏、丢失按平均单件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此条款同时约定了必须保价、十倍托运费用、最高限额三种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先签字后验货。”收货人签字后,承运方就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托运方,出现问题托运方不能再要求索赔。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托运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此条款明显与《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经营者自行设置索赔期限,限制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条款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运方提供的这些格式条款,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承运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是侵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的条款
    “自提的货物必须在三天内提走,超期后每天每件加收相应的保管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限制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且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收费标准做出规定,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商业准则。“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出现问题,由托运人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通过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是其他违法条款
    “货物已承运,无论发货人签字与否,本合同即为生效”,此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避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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