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确定铁路机车缺陷召回制度

2012-6-25 7:4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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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将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6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首次确定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当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而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危及人身、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时,制造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未主动召回、故意隐瞒缺陷或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须责令其召回。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的,将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
    设计、制造或维修铁路机车车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须分别申领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同时,对于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国家将实行产品认证制度,认证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属进口设备的,经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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