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向第三方开放

2012-6-25 7:4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王国花 张长青
(一)
    近日,铁道部发布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不再必须由中铁认证中心执行,改为“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工作监督部门由铁道部成立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改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产品认证向第三方独立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改变铁路政企不分现状的一个努力。铁路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历史遗留下的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去改变,一步步地去进行改革。而铁路产品认证向第三方开放,必然会推进我国铁路体制改革进程。第三方认证制度的采用,实际上是使得产品认证工作从行政指挥和引领下独立出来,使得相关工作不再受到行政领导,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竞争。铁路产品认证向第三方开放在改革铁路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促进了改革的发展,任何法律法规的实践都需要一段时间去适应,调整好了步伐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因此这次新办法的施行也需要一段时间去改变现状,最终实现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独立。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认证工作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我国引入认证制度比较晚,很多方面都不完善。因此造成了铁路产品认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交叉管理的现状,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很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在和世界接轨并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铁道部颁行新的办法,使得产品认证主体真正实现第三方独立,进行市场化竞争,对铁路产品的技术要求更强了,有利于保证铁路产品的质量,是铁路产品认证主体向第三方开放的标志。(二)以往铁路产品认证制度是根据200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形成的一个独立体系。“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开始了铁路产品认证的历史,对我国铁路产品认证的整体现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由铁道部批准成立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具体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必须是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进行。从管理主体以及认证主体上来看,具体都是由铁道部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下设企业来负责。具体认证程序,对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铁路产品和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但被管委会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铁路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其他铁路产品,则由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中铁认证中心申请认证。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按照规定对铁路产品进行认证,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检查和检验。
    最近颁行的新办法与旧办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明确提出“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新办法不再限于旧办法中规定的铁路产品认证必须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进行的范围限制。二是提出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铁道部只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而旧办法则规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由铁道部下属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使得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不在单独受到铁道部的行政管理。三是新办法规定,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必须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同时从事列入采信目录内产品认证的相关认证机构,应制定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并报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备案。这相比旧办法更进一步地明确了认证的方式,更加系统化。四是新办法再次明确了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新办法为了防止铁道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对于认证工作的监督工作,原先由铁道部成立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改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认证主体也不再只是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自己来独占,是实现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独立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由于铁路认证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水平要求极高,因此认证的手续会十分烦琐,而且在审批程序上都需要铁道部及其下属行政机关的同意,所以会使得相关独立认证机构进入铁路产品认证行业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过在新办法规定的引导下,一定会实现第三方认证的独立。
    (作者王国花系北京交通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张长青为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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