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优惠政策扶持航运业

2012-5-24 10:1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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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福建,符合条件的航运人才,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将给予个人作为奖励。 
  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从2012年起,连续五年对航运相关企业实施奖励政策,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鼓励引进航运人才,着力拓展港口腹地,实施用地用海优惠政策,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航运金融服务企业最高奖500万元
  为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若干意见》规定,对在福建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可达500万元。
  对在福建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长达五年,累计奖励可达50万元。
  对在福建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十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两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高级船员奖励个税地方留成50%
  《若干意见》关注引进航运人才,提出每年按航运人才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在福建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五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轮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管理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高级船员;在福建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且须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
节能减排船舶利息补贴五年
  《若干意见》还提出,对在福建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属自有并经营、合法经营三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载重吨25元及以上奖励;对在福建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五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金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在福建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两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一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五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年限长达五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若干意见》鼓励支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项目单位与福建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大力拓展港口腹地。对在福建省沿海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一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由福建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每标箱100元奖励。
  福建还提出实行优惠的用地用海政策。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和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其余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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