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分红”是对投资者的尊重和公平

2012-5-22 9:1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特约分析师 刘英团
    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核实详情,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5月10日《人民日报》)
    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多是按季度进行分红。而我们,即便沪深股市上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股民闻到 “蛋糕的香味”甚难。
    有评论认为,股市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上市公司 “提款机”角色。一方面,新股源源不断地上市 “抽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再融资疯狂 “圈钱”。致使做短线或投机成为获益的主要手段。
    截至2011年11月初,A股市场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在内的累计融资金额高达4.65万亿元。而同期,两市累计现金分红约2.05万亿元。如果以普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按30%计算,那么普通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仅为0.61万亿元。
    投资不是捐款,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只圈钱、不分红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违背了价值投资的准则。股民 “颗粒无收”,上市高管的薪酬却大幅增加,股民很气愤:股市怎么成了融资者的天堂,投资者的坟墓呢?美国人不喜欢储蓄,除了花钱大方以外,跟股票投资分红超过利息有关,股票投资成了他们另外一种形式的储蓄。
    相关数据显示,不少美国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50%~70%用于支付红利。在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按季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红的。
    巴西也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当期净利润的50%以现金股利方式支付给股东,乌拉圭对净利润的强制股利分配比例为20%,其他规定强制股利分配的国家还有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希腊等。
    其实,早在2001年,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就将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之一。之后,还公布过一套 “强制分红”的规定。如,“近三年没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2006年,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又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08年,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把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提高到 “不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0%”。
    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在于它是一个投资市场,投资者的投资不仅仅要求市场的信息均衡,还要求上市公司赢利分红。
    持续的现金分红既是股民持续投资的动力,也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制现金分红还将断掉妄想在资本市场只取不给的圈钱者的邪念。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称, “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IPO公司应当将利润分配政策载明于公司章程(草案)中,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但是,一个得不到执行的制度,还不如没有。需要强调的是强制分红,必须强化分红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这是对投资者的尊重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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