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环境艰难 企业需强修“防控功”

2012-5-14 16:5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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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为改善国际收支、保护本国产业和促进就业,许多国家出台了贸易管理或限制措施;同时,以保护人类健康、环保,特别是降低能耗等名义出台的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增多;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也遇到障碍,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更加复杂。商务部近日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2》,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了解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客观认识和掌握国际市场环境,提示我国出口企业防范因国外贸易投资壁垒措施而产生的风险。 
  该报告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组织,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具体承办。应读者要求,本报摘选该报告关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贸易措施情况,供广大读者参考。
  欧盟加大对华反规避调查力度
  2011年,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双边贸易额达5672.1亿美元。2011年欧盟在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关税管理措施等方面加强了对进口产品的管理。2011年欧盟对华发起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来欧盟加大了对华产品的反规避调查。2011年欧盟向WTO提交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共128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通报50件,其中欧盟环保“三指令”(即WEEE指令、RoHS指令、EUP指令)颁布实施以来,适用产品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欧盟颁布了6项有关REACH法规的条例,REACH法规的实施,严重削弱了中国中小化工企业市场竞争力,制约了中小企业产品的生产和对欧出口。2011年,欧盟《传统植物药指令》全面实施,未经注册的中药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作为药品销售和使用。目前中国中药尚无一例完成欧盟注册程序。
  欧盟贸易救济措施:2011年欧盟对华发起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分别涉及草酸、甜蜜素、大豆浓缩蛋白、编缝玻璃纤维织物、酒石酸、铝制散热器、成卷铝箔和有机涂层钢板。2011年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钼丝和玻璃纤维网格织物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欧盟调查机关未能给与中国企业单独税率;二是针对反倾销税率为零的企业重启调查。提醒中国反倾销应诉企业注意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协会联系,积极调整应诉策略确保应诉效果。
  ErP指令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2009年10月21日,欧盟颁布ErP指令,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从2008年12月开始,欧盟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9月,欧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等共12项实施措施,其中2011年公布的仅有通风机一项。提醒相关生产厂商注意条例中通风机分类标准与国际标准ISO13349的差别,以及目标能效指标与国际标准ISO5801和ISO5802中通风机能效指标计算方法的区别。
  RoHS指令的改写指令:2011年7月1日,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改写指令2011/65/EU。新RoHS指令扩大了适用产品范围,将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等产品纳入指令范围;建立了明确的有害物质核查机制;明确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我国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和出口商在对欧出口中应予以重视。
  REACH法规:2011年,欧盟公布了6项有关REACH法规的条例,公布了首批6种需授权(许可)物质,增加了对丙烯酰胺的限制条款。授权的物质不考虑吨位段的大小,只要涉及这些用途都要申请授权,申请范围更大。中国化学 品行业中小企业众多,REACH法规实施以来,许多中小企业无力应对繁杂的注册程序,难以承担高昂的注册费用,使中小企业产品的对欧出口受限。
  《传统植物药指令》:2011年5月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传统植物药指令》全面实施,未经注册的中药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作为药品销售和使用。由于上述法规中涉及的中草药登记程序非常复杂,且必须包括生化生物测试卷宗报告和该药物的药理学、毒物学、临床试验报告,还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中草药必须提供人类使用历史达30年以上的证明,其中需在欧盟使用达15年,这些要求对出口商而言过于严苛,目前中国中药尚无一例完成欧盟注册程序。提醒中国中药企业注意中草药虽不能作为药品继续在欧盟市场销售,但依然可以作为食品或保健品销售和使用。
  中国应诉美“双反”将遇更多拦路虎
  2011年中国和美国双边贸易总额为3853.4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9.2%。2011年美国贸易投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落实近两年出台的法律政策上。为执行2010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关于行政扣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食品和进口食品预先通知附加信息的规定。技术性措施方面,美国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促进法》进行修改,并继续出台若干实施指引;制定更新多项能源之星新要求,并对若干家电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能耗标准要求。2011年美国继续加严对贸易法的实施,有可能增强中国企业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应诉难度,并大幅提高出口商的应诉成本。
  
  儿童产品安全要求更趋严格
  美国对儿童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安全要求不断提高。2011年,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降低了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最低限量要求,并在积极研究锑、钡、铬、镉等重金属的最低限量要求。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美国还对20多类儿童产品实施强制第三方测试或认证。这些要求不仅提高了生产商的责任,而且提高了生产成本。以玩具为例,为适应美国一项新标准,玩具企业需要投入的检测费用约占其成本的1%左右,对产品种类多、型号多的企业而言,需要送检的项目也相应增多。部分检测项目,由于中国国内并未有获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导致此类检测项目需要送至国外交由国外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测试和认证,所以,安全检测费用将是一笔庞大的开销。在这方面,出口企业特别要关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和《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更新变化。
  谨防产品的能源要求
  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出现,美国提出产品的能源要求。能源之星计划是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联合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环保计划,且已经成为美国市场的准入门槛。目前,能源之星已涵盖了家用电器、暖通空调、照明产品等近60种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能源之星计划开始对标贴产品和验证实施第三方认证,并规定了产品在标贴前进行检测、在入市后进行后续验证的全部流程。届时,高能耗、低能效的低端电子电气产品将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
  贸易救济制度修订
  美国是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2011年美国商务部又公布了3项措施,包括要求当事人向美国当局提交有关事实资料认证,并承担虚假认证的后果;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临时措施的担保方式由保函改为现金保证金;在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中对未经复审审查的出口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全国统一税率清关。美国这些修订措施,将增加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并人为提高倾销幅度的可能性,增大中国企业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应诉难度,大幅提高出口商的应诉成本。
  337调查制度添困扰
  部分输美产品还经常受到美国337调查的困扰。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进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普遍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等救济措施。近年来在美企业频频对中国产品提起337条款调查,遏制具有技术含量的中国产品的竞争。2011年美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7起337调查,以电子信息类产品为主,还涉及部分医药、轻工及化工产品。
  违反世贸组织的新能源补贴
  美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补贴可再生能源产业。美国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大国,通过对国内相关产业提供巨额补贴和采取其他扶持政策,使美国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优势地位。如《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美国华盛顿州、俄亥俄州、新泽西州、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对太阳能、风能产业提供的大量禁止性和可诉性补贴,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企业在美国发展受到重重阻碍。2011年11月25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发布2011年第69号公告,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投资限制繁多
  此外,我企业对美投资还遭遇安排审查障碍。美多次以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在内的各种理由,阻挠和干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2011年2月18日,中国华为公司宣布放弃对美国三叶公司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特定资产的收购。
  谨防日本技术壁垒升级
  2011年,中日贸易稳步发展,双边贸易额达到3417亿美元,同比增长15.2%,日本为我国第四大贸易伙伴。2011年,日本修订多部贸易法规,加严相关检验检疫制度,提高产品技术标准。修改《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将病虫害否定列表改为肯定列表,加强对动植物病虫害的监管。公布规定玩具塑化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ST标准,新标准对出口至日本的玩具企业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普惠制下的所有进口矿工产品直接适用普惠制税率,修改部分产品的WTO协定税率,细化并提高部分化工及塑料制品的税率。其中,对中国产品出口造成影响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修改相关检验检疫制度,加强对动植物病虫害的监管。日本修改《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病虫害否定列表改为肯定列表,修改后的列表含有509种动物病虫害、215种植物病虫害,共计724种动植物病虫害,肯定列表内的病虫害均为检验检疫对象;在对检验检疫对象的风险评估尚未完成时,需对238科的动物和362属的植物采取临时检疫措施;明确已完成风险评估但不属于检验检疫对象的194种动植物病虫害;修改出口国的栽培地检查区域;修改禁止进口的区域等。中国相关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关注新的检验检疫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修订食品相关标准,规范食品生产要求。多次修订农产品化学药物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了茚草酮(Indanofan)、乙虫清(Ethiprole)、三氟羧草醚(Acifluorfen)等30种化学药物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宠物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部级修订标准》明确规定国产或进口的日本销售宠物食品的毒性物质浓度不应超过的标准。发布《修订食品卫生法执行条例及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准及规范》,批准3-甲基-等8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并制定添加这些物质的标准和规范;规定新鲜冷冻或冷藏牛科动物肉的拟定规范标准以及生食的肉和可食内脏的标签标准。中国相关食品出口企业应注意其法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生产标准。
  修订多类产品技术标准,提高技术要求。修订玩具、真空吸尘器、无线电设备、有机食品及加工品等产品标准。发布的《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2002第十版)》(ST标准)对玩具塑化材料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作了新的修订,明确塑化材料包括聚氯乙烯(PVC)、聚氨基甲酸乙酯(PU)和橡胶;指定玩具(日本《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条所列玩具)中,DEHP、DBP或BBP的含量不得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指定玩具中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DIDP或DNOP的含量不应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指定玩具中不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含PVC的人造树脂不可用于橡皮奶头或咬牙胶;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非指定玩具,DEHP的含量不应超过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玩具中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方法也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含PVC材料和不含PVC材料的不同测试方法作了修订。此外,日本修订电真空吸尘器等产品的额定功率消耗,在生产、进口、转运、供应及使用方面扩大了含石棉产品的禁止范围,部分修订无线电细则与无线电设备规定,修订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建筑标准,修订点火枪类产品的规定正式对此类产品进行监管,修订有机加工食品标准。新技术标准对出口至日本的企业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及时作好应对工作。
  修改部分产品WTO协定税率,我企业出口成本可能增加。修改后,2816.40项下含钡产品的WTO协定税率提高至3.9%,2827.39项下含钡产品税率提高至3.9%,2842.10项下除铝硅酸盐外的其他产品税率提高至3.3%,2907.29项下酚醇税率提高至3.9%,3920.43项下硬质产品税率提高至4.2%;5607.90项下除硬质蕉麻纤维纺绳外的其他产品税率提高至3.3%。上述税率修改导致出口至日本的产品成本增加,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关注日本税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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