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拖运危险品发火灾 货主货运部各担责

2012-4-21 13:0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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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在萍城靠三轮摩托车载货为生的农民工,一日替某化工公司拖运一种叫高锰酸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被烧伤。近日安源区法院对该起因三轮车拖货发生火灾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货主某化工公司承担黄某各项损失99606元的60%,托运方某货运部承担30%,黄某自行承担10%。

  2011年6月21日下午4时许,黄某接到长期业务单位某货运部电话,叫他到某化工公司拖货。黄某到化工公司将用蛇皮袋装好的一吨高锰酸钾装上三轮车,前往城南汽车站将货物运往南昌。当黄某驾驶三轮车行至北桥滨河路时发生火灾,黄某被烧伤,三轮车及货物高锰酸钾被烧毁。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明外来火源所致,起火部位为三轮摩托车车斗内上部靠近驾驶员座位处。因某化工公司与某货运部未依规定向黄某说明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使黄某仅用蛇皮袋简单包装,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遂造成火灾。黄某烧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九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和某货运部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运输的高锰酸钾,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俗称PP粉。因危险化学品具有的危险特性,为保障运输安全,我国法律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该案中,某化工公司作为货主,既没有告知运输货物系高锰酸钾,也未依规定向黄某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造成火灾损失,其过错责任较大,应负主要责任。某货运部通知黄某拖货时,也未告知是危险化学品,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黄某作为承运人未主动了解货物的各项特征,以注意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性,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适当责任。根据三方各自过错和所承担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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