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亟须“破冰”

2012-4-19 13:5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但与此同时,阻碍该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在审批部门管理上存在“多龙治水”现象,行业管理较混乱。目前有权审批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部门较多,比如:银监会可批准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可批准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注册资本规模较小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厅)现在也有审批权。虽然融资租赁是重要的金融活动,但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协会,也没有明确的政府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和风险进行统一监管。
  二是,内资和外资的市场准入不平等,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外资被“超国民待遇”,内资被“非国民待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为: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商务部与国税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为:最低注册资本金17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商务部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一年一次,办理时间可能会相当长;而审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申请则没有批次限制,办理时间则要短得多。此外,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物的经营范围上也被区别对待。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支持不足。国外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美、日等国家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办法、提供低息贷款以及推行信用保险制度等。而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则基本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是,因政策管制,境内租赁公司不能在境外设立SPV(项目公司),导致外汇资金来源进一步匮乏,制约了租赁公司拓展国际化业务。船舶资产有美元计价的特性,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购买与处置的要求,承租人的需求也多集中在外汇领域。即使租赁公司有资格将项目公司设立在境内保税区,但仍无法从境外筹措外汇资金,且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国外。除了因历史原因已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个别租赁公司外,目前境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因政策管制大都不能在境外设立SPV。
  五是,租赁业务发展的专业化、特色化程度仍需提高。当前融资租赁机构对租赁市场的细分程度不够,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一些金融租赁产品被诟病为“类贷款”产品,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大多数租赁公司之间还存在低利润、同质化竞争现象,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比例较高,两者之和占到80%;而在利润较高的直租和经营性租赁领域的占比则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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