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课税不妨学学澳大利亚

2012-4-16 14:1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特约评论员 赫荣亮
    近年来,各国纷纷提高矿产税赋。进入2012年,继印度、越南提高铁矿石税赋后,3月下旬消息报道,澳大利亚议会参议院通过了矿产资源租赁税法案,从今年7月1日起,对年利润超过7500万澳元的铁矿石、煤矿企业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率为应税利润的30%。
    有资料显示,碳酸稀土每吨均价为69000元左右,而中国目前对稀土课征资源税是每吨60元。算一下,税率是0.087%。
    此次,澳大利亚征收的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种应该算资源税,但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这更具企业税的特征,一般来说,税负不能或很难转嫁。
    澳大利亚政府不愿意对本国矿业生产造成打击,通过直接对矿产企业的利润课税,从而选择了征收企业30%的利润税,即所谓的“资源超级利润税”,将征税负担落在矿业企业头上,抑制税赋转嫁,实现征税对全行业的影响最小化。
    目前,全球铁矿石供求格局偏弱,加上2012年中国经济调整,十几年来拉动全球铁矿石消费的火车头突然减速,造成目前铁矿石市场整体疲软,叠加造成了澳矿产资源租赁税短期难以向下游转移。
    在全球各个铁矿石产区中,力拓、必和必拓等大型矿山的开采成本在30美元/吨,后期开发的企业,比如FMG公司的成本在50美元~60美元/吨。而我国的矿石开采成本在130美元/吨左右。这样,澳洲铁矿石开采成本低,位于边际成本以下,澳大利亚矿石企业增税成本上升,暂时无法实现涨价转移成本。所以,澳方以矿石企业利润为课税对象,对市场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体现。
    但这次,澳大利亚的税调政策,使矿石企业利润被征税三成,企业有向下游转移成本的动力。在矿企、用户的利益博弈中,矿山企业运用其垄断的市场地位,易于将税赋转嫁到下游用户,达到税赋转嫁效果。而下游矿石用户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输送渠道和代言人,容易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成为利益受损者。
    澳洲传统优势资源被大型矿企所占据,而在上一轮矿石投资高峰,即金融危机后进入澳大利亚开矿的企业,生产成本将大幅高于这些大矿企,投入的资本收回后,将征收一定的资源税,这将对矿石企业的后期盈利形成考验,甚至直接吃掉全部利润。其中,中国钢厂投资较多,宝钢、鞍钢、中信泰富等企业都在澳大利亚投资了铁矿,矿业税改革措施落实,无疑增加了我国企业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风险。
    尽管澳方此次税调将尚未盈利和处于投资回收期的矿山排除在外,但对矿山增税将使铁矿石投资项目吸引力下降,抑制澳大利亚铁矿石的开采,长期来看,对全球矿石供给有潜在影响。
    澳大利亚的征税目的相当明确,让获利丰厚的矿业公司补贴国家财政,同时要保证整体国民经济不受影响或影响最小。
    澳大利亚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对我们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借鉴作用。近些年,我国也开始提高资源等品种税赋,天然气、石油、铁矿石等品种,以资源税的形式按比例征收。而澳大利亚政府提高铁矿、煤炭品种的资源税赋,是通过征收企业利润为对象,使税赋暂时大部分地由矿山企业承担。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最终转嫁税赋的下游多在境外,而中国资源所增税赋最终基本转嫁到了国内下游。
    我们要借鉴这种增税思路,结合我国实际,选择国内市场消费量尽可能少的资源品种来接纳转嫁税压,提高资源税赋,这样,才能增加国民收益。否则,像铁矿石一样,下游钢铁等行业承担的税赋大于增收的税款,尽管财政多收了三五斗,但国民经济整体得不偿失。所以,这里有条基本原则,就是考虑清楚谁最终承担资源税。
    所以,我们增税方向应该选择“需求在外”的品种。比如稀土,有关统计,中国用占全球30%左右的储量提供了90%的市场规模和贸易规模,一半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出口量占国际贸易的60%以上。
    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稀土增税力度不足,固定税率征收力度有限。资料显示,目前对稀土课征资源税是每吨60元,但碳酸稀土每吨均价为69000元左右。有声音对我国稀土出口政策不满,我国应该大幅提高稀土的资源税,可以考虑50%甚至更高,采用大比例的从价资源税,且宜及早计征,令生产企业为环保成本买单。
    最佳效果是增收的税赋大于国内企业承担的税赋,在这方面,中国不妨学学澳大利亚政府选择增加铁矿石资源税的模式,甚至学习欧盟政府选择征收航空碳排放税。说白了,这样做增加的是他国企业的负担。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石需求主要在国外,无论税赋如何转嫁,最终澳大利亚整体获益。
    如此看来,中国资源课税方法,不妨向澳大利亚学学。(作者单位系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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