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应避免贸易大战

2012-3-9 17:0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针对美国会快速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美国会的行为不符合国际规则,也不符合美国自身法律。  鉴于美国会的投票率过2/3,奥巴马动用否决权也不会影响法律之效力。当然中国可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就国会通过的这一法律进行审查,以希望其裁定国会违反美国联邦宪法。但关税法已获国会通过之事实,预示着中国出台反制措施的意义已不大;毕竟,反制是促使美国会立法退缩的威慑,既然美国会已通过立法,反制也就失去了应有威慑。
  同时,以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控诉美国立法,目前看来也并不理性。其一,反倾销针对的是企业,而反补贴本质上规范的是政府行为,这两个行为适用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等所有国家;而WTO只是把补贴分为禁止性和可诉性,而没有明确规定对非市场经济体禁止使用反补贴法。其二,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是美国司法机构通过1980年代“乔治城钢铁案”中确立的判例,这一判例是中国在美国法院赢得官司的主要依据;而除此之外,美国法律并无禁止对非市场经济体采取反补贴之规定。
  鉴于此,目前美国国会立法通过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并备受争议地把生效时间回溯至2006年11月20日,明示中国胜诉不会影响美商务部的双反行动,并宣示目前美国对华发起的31起双反合并调查不违法。显然,这可说是为中国“量体定身”的法律修订。
  不过,美国会修改关税法,最令人担忧的不是加剧中美贸易摩擦,而是该行为揭示国际贸易正步入冲突式博弈阶段,即随着FTA式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自由贸易正由WTO主导转向FTA下的自由贸易,且WTO规则正面临被逐渐边缘化之风险。事实上,近年来WTO被边缘化越发突出。
  其原因在于,一则WTO多边协商较高的协调和执行成本,不具约束力的规定,使成员国依据WTO规则处理争端成效有限,甚至如WTO对反补贴等过于宽泛的规定,使其难以贯彻贸易自由理念;而FTA下的双边或区域自贸,虽因范围有限而增加国际贸易成本,但其双边协议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一旦对方违反规则,对手方的反制威慑将是强制的,从而使FTA的自贸规则具有强激励相容性。一则近年来WTO谈判因成员国分歧较大而陷入停滞,致使许多国家倾向于发展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加剧了WTO的边缘化。如这次美国国会修订关税法,就得益于美国参与并主导的北美自贸组织、TPP等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显示出对WTO的替代效应。
  美国会的立法修订提醒中国,若未能顺应国际贸易向FTA位移的历史机遇,并积极参与各种FTA博弈,那么将在日趋冲突的国际贸易博弈上陷入不利地位,恶化中国贸易条件。而这比美欧等不时基于WTO框架对中国的贸易摩擦更具伤害性。
  具体而言,若欧美主导的FTA迅速成长并对WTO产生替代性,那么这将加剧国际贸易结构的调整,如FDI主导下的国际分工会和国际资源布局将优先于向FTA协议国布局。因为随着中国要素资源对外依存度高企,人口老龄化下廉价劳动成本逐渐消失,欧美制造业持续回流的趋势将不可避免,中国在未加入双边或区域FTA下吸引真实外资的难度增加,而中国基于WTO框架下多年争取的国际市场份额也将受到挤压。而FDI和国际贸易带来的技术外溢等恰是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重要支撑,一旦国际技术外溢效应下降,国内企业自主创新难以突破。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可就美国会修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抗辩,如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确定2006年11月20日为新法生效日进行审查;同时中国需清理部分有争议的补贴,避免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变成对美国政府的补贴;此外,积极参与FTA谈判(如TPP)和规则制定,以避免在FTA的国际自由贸易中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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