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2012-3-10 17:5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1.药品范围:政府定价药品 (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2.价格管理范围: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 (额)。
3.政策特点:
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 “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 (口岸)价格从10档 (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 (额)),减少到6档 (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 (额))。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 (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对于不申报出厂 (口岸)价格的企业取消中标,并通报当地药招采购机构。
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需冷链运输和储存的药品对应各价格区间经营者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但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5元。
6)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7)各省 (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实施监管,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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