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合同纠纷明显增多

2012-3-1 15:2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邮政合同纠纷近来明显增多,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快件丢失的赔付标准和数额,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快递单所附条款关于赔付标准约定的效力问题。快递单所附条款通常为快递公司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属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依法应对重要条款、免责条款尽到显著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实践中,如快递公司能举证证明通过对相关条款特别提示、标注、要求寄交人签字等方式履行上述义务,则格式条款中关于快件丢失的赔付标准有效。对于部分交寄人认为该条款不公正、不合理等问题,通常只要该公司具有快递经营资质,且其赔付标准为比照《邮政法》制定,则应认定为有效。
  二是赔付标准有约定时,对保价的认定问题。赔付标准通常会区分为保价与未保价两种,前者一般为固定数额,争议较少。对于后者,快递公司往往因保价过分高于快件实际价格拒绝赔付,交寄人则因保价过低要求赔付快件实际价格。而按有关规定,快递公司对快件有检视权,如对保价存在异议可拒绝订立合同;交寄人对保价有如实填写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应以交寄人填写的保价为准,计算赔付数额。
  三是格式条款无效或不生效时,丢失快件赔付标准及数额问题。因此时赔付标准及数额视为未约定,应依快件实际价格、过错大小,确定赔付数额。先由交寄人举证实际价格,再认定丢失快件的过错问题。因意外事件导致丢失依公平原则,按适当比例分担损失;因交寄人或快递公司过错导致丢失,按过错比例计算赔付数额。
  针对以上问题,法院建议寄件人选择服务时应结合自身情况慎重选择快递公司,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并履行相应义务,如不寄送法律禁止物品、接受快件公司检验、如实填写保价等;快递公司应注重提升服务质效。快递公司应注重内部管理规范、认真履行快件检视职责、积极完成递送业务,防止纠纷产生;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应加强对快递行业的规范管理、监督监察,引导其树立商业规则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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