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实现减半
2012-2-8 1:5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本报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指出,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通知》同时明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则主要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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