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转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试点时间不宜过长
2012-2-29 16:2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在经历了去年的起征点上调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又有重大调整。据悉,继上海之后,北京申请试点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已获批,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有报道称,天津、重庆、深圳和江苏等地也在积极申请试点。不少专家学者指出,启动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有利于为服务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增值税“扩围”现代服务业受益
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而发展服务业则是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就曾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服务业的繁荣发展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对于加强和改善供给,扩大就业,拓宽服务消费,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而营业税转增值税就是促进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去年11月16日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就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最近表示,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健全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将逐步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协调的问题。
“‘营转增’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东兴证券宏观分析师薛白告诉记者,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但营业税需按营业收入全额缴纳税款,而增值税仅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尽管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法律条文中有清晰界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与安装等存在的交叉并不能很好解决,由此导致部分行业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使其承担双重征税负担。
另外,“营转增”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广发证券 (000776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的分析师林鲁东和张海波认为,高科技发展迅速,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虽然总体税负变化不大,却由于增值税的特点可以增加进项抵扣,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的动力。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鼓励资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流动的作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上看,增值税鼓励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本月24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称,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试点行业税负不增或略降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在税率方面,《试点方案》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而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办法,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营业额的3%和5%交营业税。相比之下,按增值税征收的税率比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税率要高出不少,这样是否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呢?
郑建新表示,在测算试点行业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税率时,他们遵循的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并采用了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可以说,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也称,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不过,也确实存在个别企业的税负在“营转增”后会有所增加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上海市财政局表示,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情况造成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上海市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措施,在上海市财政支出上增加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这类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来有效平衡企业税负。
“营转增”试点时间不宜过长
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正式开始实行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其他地方政府也有不少跃跃欲试,希望加入试点地区的行列。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期望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能够在“十二五”期间(也就是2011年到2015年)在全国全面展开。
但是,有学者指出,“营转增”试点时间不宜过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教授就指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和服务,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如果试点时间太长,很容易导致逃税漏税、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纳税复杂成本增加等问题。“更严重的是,一些企业会出于避税的考虑,将相关企业活动转至税负相对较低的地方,导致企业畸形发展,地方政府的税源也会出现转移。”?
“营转增”问题的另一个焦点则在于这一部分税收收入的归属。对此,《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中的75%为中央财政收入,剩下的25%为地方政府收入。
虽然试点地区“营转增”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是,试点期之后呢?按照现行的分税体制,“营转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会下降不少,为什么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在申请“营转增”试点?试点期之后,这笔收入中央和地方该如何分配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岳树民教授称,营业税转增值税能够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有利于当地服务业的发展,“出于扶持当地相关产业的考虑,一些地方还是乐于申请试点的。”
张广通进一步指出,一方面“营转增”确实能够降低大多数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导致单个企业缴纳的税收减少,但另一方面,“营转增”能够激发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使得税源扩大,税基增加。综合来说,仅从贡献的税收收入来看,“营转增”未必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还很有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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