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新政”助力农产品流通

2012-2-25 14:3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曹亚慧
    随着一项惠及蔬菜流通的政策“落地”,给农产品流通领域带来了新的曙光。自今年起,我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预计该政策实施后,蔬菜流通环节减税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左右。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其中,蔬菜是指可做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做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高位运行。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如何尽量降低通胀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农产品税收问题与物价和民生密切相关,此次减税将使蔬菜流通领域成本降低,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缓解 “菜贵伤民”现象。
    业界专家指出,国家对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征如果能够顺利施行,无疑将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企业让利于民,为平抑物价发挥积极作用。
    大型蔬菜批发零售企业和超市将成为本次减税的主要直接受益者。此前,由于超市企业难以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因素, “农超对接”这一大幅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搞活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创新模式受到了一定限制。此次国家实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将扫清目前限制现代流通方式的障碍,有效促进 “农超对接”的开展,提升超市企业对其他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
    此外,2月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要求,所谓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其中涵盖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农副产品被列为第一类予以明确。
    此举也将助力农产品流通,特别是让规模化农产品运输企业直接受益,并将助推物流业大发展。财政部此次出台的新政将惠及包括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为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特别是对政策及市场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农产品流通环节,将成为本次新政最为直接的受益者。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