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贫困地区物流体系建设

2012-1-9 0:44:00 来源:拓玲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据悉,此次通过的条例较条例草案新增了多项规定,提出我省扶贫目标为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条例规定,“在财政投入方面,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专项扶贫开发坚持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抓落实、乡镇配合的管理体制”。并对市县两级政府专项扶贫的规划和责任作了规定:“设区的市、县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本级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责任,集中解决扶贫突出问题。”为从法规制度上保护搬迁农民的利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国土部门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贫困地区由于商业、资讯不发达,农民往往销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商务、工商部门和供销社应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营销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贫困地区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加快贫困地区物流体系建设。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应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满足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此外,在行业扶贫章节中还规定“卫生部门应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帮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扶贫资金用途等,提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扶贫捐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
  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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