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铁路意外伤害强制险将废除

2012-12-6 11:0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围绕铁路强制意外险的争论已持续多年。近日,国务院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1951年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措施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乘客乘坐火车伤亡赔偿不再是15万元封顶,乘客也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铁路意外伤害强制险被废除是好事还是坏事?意味着什么?《红网》:取消铁路强制险应成破除垄断起点
    铁路方面长期强制旅客购买相当于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此做法已在民航、水运和公路客运领域绝迹。这样一种长期“坚持”的违法搭售行为,不能以“疏忽”来解释。
    铁路部门长期凭借政企合一主管、主办之便,一方面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大赚特赚,另一方面却严重压低一旦发生事故需支付的赔偿金标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多收少补,深刻反映出政企不分、外部监督缺失情况下,铁路部门自利性追求会发展到何其悖谬的地步。这种悖谬显然不是孤立存在的,铁路部门的其他收费、管理、服务规定条文,其他有关央企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体系中,也有类似问题。这也正是国务院此番清理“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受到公众关注、欢迎,并引发强烈期盼的原因。
    当然,要从根本上杜绝凭借垄断或政策保护地位而多收费、乱收费、降低服务标准和责任要求现象,仍需从打破行政垄断入手,推动铁路部门政企分开,建立起人、财、物分离的独立监管体制,并积极引进外部监督。《山西晚报》:取消旅客强制险不如变为铁路义务险
    国务院将作为铁路旅客强制险依据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废止,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
    更值得肯定的是,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同时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这就意味着,今后铁路企业与其他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一样,承担了完全的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
    铁路旅客强制险、赔偿限额、特殊保护都没有了,然而,运输风险却仍然客观存在,影响铁路企业正常运营的不确定因素将增多,风险将增大。铁路企业将面临新的挑战。笔者建议,铁路企业能否引入第三方的商业保险机制,将 “铁路旅客强制险”转变为 “铁路企业义务险”,即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义务为旅客买保险。如果运输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这样一来,一方面可满足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另一方面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是多赢的举措。《现代物流报》:铁路旅客强制险不能简单废除了事
    不可否认,在 “火车票强制险”这个问题上,多年来之所以备受人们诟病,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 《保险法》、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同时铁路部门还有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嫌疑,可以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如今,国务院终于废止了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与此相关的部分行政法规。很明显这是一种面对法律冲突的自我纠错行为。今后旅客购买火车票保险不会再被强制,相较以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值得肯定。
    不过,铁路旅客强制险不能简单取消就草草了事。相关部门更应该认识到,“火车票强制险”之所以多年来大行其道,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我国火车票务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健全,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铁路事故所引发的赔偿也是千差万别。
    如今 “火车票强制险”虽然被取消了,但是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相衔接的法律法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承受风险最大的还是广大旅客。出了事故旅客人身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赔偿多少?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旅客人身赔偿又该如何来保障?这些都是亟待明确的问题。
    所以,相关部门在废除铁路旅客强制险的同时,还必须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衔接办法。出台更加清楚明晰、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使旅客在购买铁路保险问题上有法可据,铁路运输部门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