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被丢货”何时才能不被丢
2012-12-25 12:3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材料:
近年来,物流行业丢货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近日发生在济南佳怡物流价值142万元货物莫名被丢事件更是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极大关注。从各媒体报道来看,物流丢货几乎成了家常便饭。以至于行业里流传着“今天你丢货了吗?”这样的调侃。相对于快递中小件的被丢,那么,物流中的大件又会丢到哪里呢?在此,我们借用物流受害者费先生的话说:“这可能不仅仅是丢失这么简单,一定另有隐情。”对此,河南省某物流企业高管王先生向记者透露了“被丢货”的内幕和隐情。据王先生透露,物流丢货因素是多方面的:没有保价及贵重货物最容易丢失,被丢的几乎都未保价;货物除了错发、漏发、遗失、过期未领等因素,丢货一般为企业内部员工所为;涉案人员很难被查,公司也多不愿彻查;无保价货物被丢均按“契约条款”赔偿,遭遇投诉也多是协商解决,几乎不可能全额赔付;物流业流程较多,员工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张亮(北京宏盛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无论是企业内部员工所为,还是因为货物错发、漏发等过失因素所致,归根到底,导致这种“物流丢货”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内部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物流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居多,而这些企业通常采取加盟式的粗放型管理模式。由于加盟门槛较低、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就为货物运输和市场规范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要避免“物流丢货”,作为物流企业,一是要提高加盟商的准入门槛,通过控制运营规模,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二是要增强基层员工服务意识,通过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学习,提升员工素质水平与职业精神;三是要与交通、质检等执法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管控职责。只有给“被丢货”上道“管控枷锁”,才可能使物流丢货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张恒 (人人快递市场部经理)
被丢货,在很多物流企业里几乎已成常态。丢货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子虚乌有的被丢货。曾经有某民营物流企业老总,在每年一度的购买物流责任险的价格谈判中,公开跟保险公司业务员说:“我们一年要交六七十万的保费,到年底的时候你们保险公司能不能想办法帮我赔出来。”而该企业连续几年因为货损、丢货等各种原因从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都已远远超过保费支出,过高的赔付率记录已让该企业成为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拒保对象。这其中的隐情,不言而喻。另一种被丢货涉及到物流环节的整个流程,有真实的被盗、有物流企业内部的监守自盗、有航空公司铁路部门发生的货物直接蒸发。发生这些情况以后,面对个人客户,物流企业往往以运单背书的霸王条款拒赔。而面对大客户,物流企业又面临即使有保险也无法从公安机关获取有效的立案证明从而无法理赔,受损失的往往还是物流企业。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局,物流行业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引入强制保险和摘牌机制,既能有效地保护货主的利益,又能规范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跳出物流行业的被丢货怪圈。张艳梅 (物流全搜索网编辑)
“物流丢货”对于发货人来说非常不利,尤其是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物流丢货”,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将会蒙上阴影。如果丢货事实发生后,由于责任人问题、出事环节理不清,丢货造成的损失得不到好的解决,对于信任物流服务的发货人来说,是非常气愤的一件事情。相对于快递行业的运单查询及定位跟踪,当前,大型货物运输走的物流环节还显得不够透明。为了规避“物流丢货”现象的发生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让整个行业有良性的发展,物流货运企业有义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一些新技术的引入,主动让整个操作流程可以被监督。此外,物流企业的业务员也应该对发货人进行口头保价提醒,让消费者认识到货物保价的重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李胜先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物流丢货与协会监督有着很大关系。首先是消费者协会。在日常物流消费中,从签订合同运输开始,消费者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物流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背道而驰。另外,收件时的“先签后收”潜规则也容易造成货物丢失的责任人无从考究。总体来说,消费者协会的监管力度不到位,法律赋予其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次是物流行业协会。从机构设置来看,物流协会并没有专门处理顾客投诉、建议的机构,这使得消费者在遇到类似“被丢货”的情况时,往往没有相关部门能够为他们妥善地解决问题。因此,从中国行业协会的角度来讲,应该填补这一机构设置空白,不仅要维护物流企业的权益,还要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毛明星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流丢货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一,物流公司内部原因。首先物流公司针对其员工的监管往往不到位,他们在接触贵重货物时难免会见财起意,监守自盗;其次是一些业务员工作不够认真和负责,让小偷有机可乘。其二,外部法律环境因素。现在基本所有托运单的正面或反面都有托运须知,这其实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但《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等相关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却对此予以认可,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1986年出台的《邮政法》和1990年出台的《邮政法实施细则》带有强烈的部门利益色彩,已经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其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也与后出台的《合同法》中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相违背。总之,近年来,货运快递行业的赔偿标准问题已经成为普遍性的争议问题。我们期待相关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表明立场和态度,早日消除争议,使广大消费者有法可依;也期待物流快递行业能完善自身的保险和运送管理制度,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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