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必须“召”,但不能“回”

2012-12-22 10:4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王佐
    近期,包括茅台酒、酒鬼酒等纷纷卷入塑化剂漩涡。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食品企业在问题食品召回上却显捉襟见肘,很大程度上缺乏应对问题产品的召回物流(逆向物流)体系,更缺乏主动召回意识。
    就一般的认识而言,所谓“产品召回”指的是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召回的原因是售出产品被发现存在批量性的质量安全缺陷,召回的目的则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安全。但把传统“召回”概念和系统应用于对问题食品的安全损害管控是否妥当就很值得商榷了。
○●问题食品的严重危害
    食品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不同于其他耐用消费品。食品一经出售,就几乎会立即入口,进入消费阶段,并对人体产生作用。如果过后才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虽然可以将未售出产品查封销毁,但已售出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损害实际上已经无法挽回。这样的损害几乎是无条件的,而且消费者往往不知情,更不知道后果。而汽车或家用电器的缺陷对消费者而言往往属于安全隐患,仅在一定条件下才会发生。
    问题食品(包括药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可能表现为能“吃死人”的即时反应,如腐败食材导致的急性食物中毒、甲醇酒导致的双目失明等,但大多数却可能表现为“吃不死人”的长期积累性损害。那些无良的食品企业正是在“吃不死人”的道德“底线”上存在侥幸心理而违法违规的。比如,塑化剂可能导致男性生殖能力下降并对人的免疫和消化系统造成慢性损害或致癌;三聚氰胺奶粉导致幼儿肾结石;苏丹红可能损伤人的肝脏并增加致癌风险;农产品药残超标可能导致脏器长期损伤;瘦肉精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过期食品可能造成“生物性”或“化学性”食物中毒等;至于假药则等于直接的谋财害命。在所有产业领域,没有比食品(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更加“人命关天”的了。惟其如此,我们才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包括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建立食品逆向物流管理和安全管理追溯体系。
    汽车和家电产品的召回是为了消除缺陷,包括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改进安装等;而问题食品的“召回”是个什么概念呢?发现月饼用了过期变质的馅料,不可能将市场上的月饼召回,为消费者换上新鲜馅料再继续吃。酒类产品塑化剂超标,不可能将市场上的酒召回,为消费者滤除塑化剂成分再继续喝。食品工业的产品与生俱来的具有各种成分混合、化合特点,使其不可能像汽车和家电等装配工业那样可以对产品的局部缺陷进行补救而不影响产品总体的继续使用。所以,从食品的产品结构、消费特点和消除缺陷的工艺技术角度来看,除了对尚未售出的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从物理上消灭以外,问题食品难以被“召回”。因此,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是无限的且必须是强制的。“无限的”是说食品企业自己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而“强制的”是说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强制的”措施就绝不可能有“无限的”责任。
○●问题食品必须 “召”,但不能 “回”
    食品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具有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多重意义,因为它是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降低人身健康危害风险、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应急安全管理举措。但从近年揭露出来的一系列重大公共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看,那些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的企业几乎全部具有主观故意——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大利润不择手段,这就不能不让人对食品企业召回制度的可能效用产生疑问。当然,我们不能说所有食品企业都缺少商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但以最小的成本来处置由问题食品产生的品牌损害和经济损失恐怕是企业首选。比如,山西汾酒“黄盖汾”的秘密召回但不通知消费者,酒鬼酒不言召回据说市场存货价值高达5000万元(有机构推测远不止这个数)的50度塑化剂超标白酒等。
    问题食品召回以后的无害化处置,应该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证食品公共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杜绝后患降低危害的最有效补救措施。但令人担心的是,即使对问题食品的处置包括了从食用级降为工业级、从食品级降为饲料级等无害化方法,但在工业级的酒精、苏丹红、福尔马林等都有企业敢于用来做白酒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保鲜剂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严格的行政监管和严肃的行业自律,仅靠食品企业自己建立和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则问题食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就不是不可能的。比如,上海过期馒头尚且还要染色后再上市,南京冠生园这样的知名品牌都会用陈年馅料做新月饼,三聚氰胺奶粉在司法和行政处罚后尚且会几度复现江湖,地沟油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且屡禁不止等等。
    必须指出,问题食品召回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安全管理问题,而不仅仅是食品企业的逆向物流管理问题。召回功能一旦启动,往往意味着已经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事件。与一般企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主要关注客户退货处理、产品送修以及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不同,食品企业逆向物流系统(如果有的话)的功能设计,会本能的把重点放在企业自身遭遇品牌信誉危机的公关管理上,放在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上,或作为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预案的一部分,而不是放在问题食品的安全回收和无害化处置上。指望食品企业通过建立逆向物流系统或产品召回制度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公共安全可能太不靠谱了。这实际上意味着对事关公共利益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纵容。
    显然,对问题食品的处置,相关食品企业必须“召”,但决不能“回”。
○●建立问题食品第三方独立回收处置系统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与包括问题食品召回在内的现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的不够完善、可执行性差和惩罚力度低大有干系。对问题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该是零容忍,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食品企业是否召回问题产品,而在于如何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如何监督问题产品的召回,以及如何对召回的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显然,对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和监督成本非常高昂。这可能是国家有关部门在2011年组织对2007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大幅度删减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新的修订版本至今未见颁布,由此亦可见食品召回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和难度之大。
    怎么办?那就要化繁为简。一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已经有了全面的部署。二是从后果上加大处罚和赔偿的力度,直至吊销违法企业经营执照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以杜绝食品企业违法违规不当获利的侥幸念想。特别是要鼓励受害消费者提出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而不是由政府出面反过来帮助问题企业平息受害者维权争讼,以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降低问题食品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概率,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在过程中强制相关食品企业公开问题食品采购、生产、销售和库存信息,强制相关渠道成员就地封存尚未出售的问题产品,由独立第三方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来负责问题食品的安全回收和无害化处置,而不是要求问题企业自担责任、“主动召回”。四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跟踪回溯食品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控流程,锁定问题根源,明确管理责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五是坚决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来处置事关公共利益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消费者和公众知情权,进而对潜在问题食品企业形成商业环境压力,提高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危机意识,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毫无疑问,建立食品逆向物流系统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但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建立第三方独立问题食品回收和处置系统。问题食品(包括药品)回收处置企业应该纳入国家授权经营和特种行业管理的范畴。国家应将独立第三方食品或药品逆向物流企业视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准公益性企业,应该给予相应的公共预算和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相关物流行业组织应把逆向食品物流企业作为新的细分行业来管理,促进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企业运营的健康发展。至于食品企业自己,只要制定能够与国家授权问题食品回收处置企业实现功能对接和信息共享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就可以了。
    实际上,仅当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足够大时,由食品企业自建逆向物流管理系统来“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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