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的责任赔付
2012-12-15 12:0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2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托运了一台型号系37FS81C的康佳液晶电视(带底座),价值5550元。结果收货人在收货时只收到电视底座,电视机单屏无法找到。因与物流公司多次交涉赔偿问题,均未达成协议,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电视屏幕价值5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托运人如认为有加重自己责任或超出自己权利的,双方可重新约定,如无异议,请签字;其次,运输合同的货物保价与赔付部分约定,托运人自愿保价,货物未保价的,毁损、灭失后赔偿金额不超过货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本案中,托运人自愿选择了货物不保价,且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综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货物发生灭失,赔偿金额理应以合同约定的二倍运费为限,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12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物流合同的司法实践中,赔偿额的确定,首先坚持的是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为避免争议的发生,物流企业要特别重视与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即业务合同。适当的物流服务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确、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传递错误,包装、标识错误,延迟交货,存货损失,迟延交付,错误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等导致的风险责任承担。物流公司在争议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合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议发生后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不保价情况下所发生的货物毁损,按照60元运费的二倍进行赔偿,科技公司对此条款并未表示异议,已进行签字确认,可见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此项约定合法有效,而且科技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丢失的货物价值5000元,物流公司因此减少了相应损失。
因此,本律师提醒,为避免纠纷,物流公司在实践中,不仅应重视合同的重要性,还应该认真填写运单上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旧货物要求填写购买时间)等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再进行托运,避免诉讼中对托运的标的物及价值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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