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挂靠车辆带来的法律风险

2012-12-10 9:4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本报记者张颖川
    又是一起车辆挂靠引起的纠纷。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车辆挂靠纠纷案件。个人车主李某开车不小心撞伤路人,受害方诉诸法院,车主李某与车辆所挂靠的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被判共同承担责任。但双方推诿责任迟迟不予履行。11月9日,慑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这家替客户“背车”的挂靠公司最终向受害方履行了赔偿责任。
    在物流行业,类似于上述纠纷时有发生。物流企业在享受车辆挂靠所带来的甜美果实的同时,也面对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何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成为物流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车辆挂靠受青睐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挂靠单位为车主登记入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这样可以由挂靠单位为挂靠车辆车主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具体模式为,挂靠人的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纳税、缴费、上保险等都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而挂靠人则可以独立经营货物运输。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与挂靠人之间通常都签订有合同,约定挂靠人独立承担纳税、保险等费用,独立经营独立承担风险,被挂靠运输公司不对其负责;实际运营中,挂靠人也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物运输,而被挂靠运输公司并不干涉挂靠人的经营。
    记者了解到,在物流运输行业,这种经营方式非常普遍。而广大物流企业及个体车主对此业务之所以青睐有加,也主要是出于扩大业务、增加赢利的需要。
    对于个体车主而言,选择挂靠主要是便于经营,更容易取得《车辆营运证》和承揽业务。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四龙告诉记者,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货物运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第22条分别规定了申请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个人很难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只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进行经营。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更为严格。所以,个体车主购买车辆后为了取得合法运营资格,通常会挂靠到具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以从事运输。
    而物流运输公司之所以乐于接受个体车主挂靠,也主要在于能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或者便于经营。因为物流公司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其名下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车辆,挂靠一定数量的车辆自然能增加其“实力”。实际上,车辆挂靠既可以增加其业务量,又可利用更多的外界资源扩大企业规模,获取更多的利益。所以,无论是对于物流运输公司还是个体车主,车辆挂靠业务都是提升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风险还需共承担
    不过,对于广大物流企业来说,经营车辆挂靠好比身处玫瑰丛中,在欣赏花的美丽、陶醉花的芬芳的同时,也难免会被玫瑰的针刺所伤。在具体运输业务中,一旦挂靠人与托运人产生纠纷,托运人经常会向被挂靠运输公司追究责任,被挂靠运输公司往往会因此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物流企业与个体车主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的风险,如个体车主在挂靠期间因自己的业务行为导致自身遭受损失的承担问题、个体车主的劳动保障问题等;另一方面,因个体车主业务行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失,所挂靠的物流公司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或垫付的法律风险。像上述案例,物流企业便面临着与个体车主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存在因行政管理、处罚等引起的法律风险问题等,可以说是复杂多样。
    杨四龙对记者分析,在挂靠车辆业务中,物流企业大多会与个体车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一定合理性和法律依据的。
    “这是因为,车辆的用途在于运送客人或货物,因此在运输过程中就存在一个运输合同的问题。车主与车辆所挂靠的物流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将物流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同时考虑到实际车主是最终责任人这一客观事实。物流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是对物流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杨四龙说。
    当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也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金荣也对记者表示,物流公司与个体车主在车辆挂靠业务中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原则上是合理的。
    “个人车辆与挂靠单位之间虽然在实质上并不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但在法律形式上却表现为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对于第三人而言,挂靠人就是被挂靠公司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对于第三人非常不公平。”黄金荣说。
    防患风险于未然
    一边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一边又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物流企业,通过车辆挂靠业务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固然重要,但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更要谨慎对待。那么,对于车辆挂靠业务的风险,物流企业该如何防患于未然?
    毋庸置疑,为了彻底规避风险,避而远之是最优选择。对此,物流运输公司应尽量避免车辆挂靠业务,或者避免成为个体车辆的名义经营人。
    如果物流企业已经涉身其中,又该怎么办?
    对此,黄金荣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物流企业首先应提高相关风险防范意识,在挂靠协议中规定管理的内容,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的管理和培训,不能只收钱,不管理。
    杨四龙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物流公司应积极组织挂靠在其名下的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方面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挂靠人或实际经营人保证车辆及其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督促实际车主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风险的发生。
    不止如此,杨四龙指出,要想更有效地降低风险,物流运输公司还应该与个体车主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的承担或赔偿资金垫付后的追偿等问题,包括挂靠期间费用的承担、行政责任等,从而减轻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如物流企业与个体车主可以约定挂靠人在对外运输、经营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运输,并让对方签订责任确认书,使其事后无法追究运输公司的责任。“另外,双方事前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时,具体使用的法律条文也应明确,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或其他具体法条,都应该具体化,使责任双方在确定责任时有法可依,法条明确,不至于出现法律法规方面撞车的情况,将风险进一步扩大化。”杨四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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